淮南市八公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朱多福:
本局于2015年5月5日,对你提交虚假材料骗取注册登记违法行为作出淮八市监罚字〔2015〕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无法直接送达,我局于2015年5月7日邮寄送达淮八市监罚字〔2015〕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由于你未签收,信件已退回我局,现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现本局依法公告送达。此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附:淮南市八公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淮八市监罚字〔2015〕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淮南市八公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5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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