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道路占用费、挖掘修复费征收
内 容:
城市道路占用费、挖掘修复费征收
答 复:
依据省建设厅、财政厅、物价局建成字(96)565号;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费(2002)186号(2006)240号,和安徽省建设厅建成字(96)640号和省建设厅建成字(2002)232号文,对不同路段,不同材质的道路分别计算。道路挖掘修复费由各市、县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收取,专项用于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不得挪作他用。
受理单位:淮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淮南市城市管理局、淮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