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至4级分散供养残疾士兵购(建)房补助
内 容:
1至4级分散供养残疾士兵购(建)房补助
答 复:
【行政法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
第四十二条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购(建)房所需经费的标准,按照安置地县(市)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和6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确定;没有经济适用住房的地区按照普通商品住房的价格确定。购(建)房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解决。
购(建)房屋产权归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所有。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自行解决住房的,按照上述标准将购(建)房费用发给本人。
- 符合条件的残疾士兵提出申请,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确定补助标准,报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批,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下发资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