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账户账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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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要素

目录清单名称
存款账户账号报告
目录子项名称
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基本编码
002030006000
服务对象
法人
实施编码
11340405MB19025249400203000600001
办理形式
网上办理,移动端办理,窗口办理
办理深度
四级(全网通办)
网上办理形式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其他
到现场次数
0次
法定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办理地点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2:00~5:00
所属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淮南市八公山区税务局
所属区划
八公山区
实施主体
国家税务总局淮南市八公山区税务局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行使层级
县级
办件类型
即办件
委托部门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行使内容
是否属于联办件
是否有联办机构
联办机构
是否有权限划分
划分标准
是否属于上报件
下沉办理
通办范围
全国,全省,全市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阶段性办理
办理时间段
是否有特别程序
特别程序
是否支持预约
预约渠道
预约网址(http://etax.ah-n-tax.gov.cn )、预约地点(淮南市八公山区丁山路政务服务中心)
是否有数量限制
数量限制说明
数量限制依据
是否进驻大厅
材料收取形式
窗口收取,
结果名称
结果样本
结果领取方式
窗口领取
办理结果领取说明
监督方式
0554-5686002
咨询方式
0554-5616207
审查标准
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
年审年检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七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并将其全部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并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   税务机关依法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开立账户的情况时,有关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予以协助。
展开

受理条件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在开立或者变更存款账户后,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将全部存款账户账号信息报告税务机关的事宜。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必要性 材料类型 材料形式 规格份数 材料来源 填报须知 材料下载 其他说明
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表 必要 原件 电子 0份 申请人自备 1.网上办理时,上传原件的电子件,在线填写(或上传)对应表单; 2.窗口办理时,原件查验后退回,各项资料复印件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逐页签章。 免填单的资料直接由纳税人签章确认。"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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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户、 账号开立材料 容缺后补 原件 电子 0份 申请人自备 1.网上办理时,上传原件的电子件,在线填写(或上传)对应表单; 2.窗口办理时,原件查验后退回,各项资料复印件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逐页签章。 免填单的资料直接由纳税人签章确认。" 查看
社会保险费缴费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表 非必要 原件 电子 0份 申请人自备 1.网上办理时,上传原件的电子件,在线填写(或上传)对应表单; 2.窗口办理时,原件查验后退回,各项资料复印件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逐页签章。 免填单的资料直接由纳税人签章确认。"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查看

办理流程 流程图

受理:申请人可在安徽政务服务网八公山分厅、皖事通或者线下大厅进行办理,对不符合受理条件或者材料不全的情况,受理人员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度。
办结:若各办理环节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手续齐全,本单位办结人员将在承诺期限内办结当事人提出的有关事务,并及时通知办理结果,颁发相关证照或者办结通知书。
环节 办理时限 办理单位 办理人 办理岗位 岗位职责 特殊程序
受理 0.5个工作日 国家税务总局淮南市八公山区税务局 陈凌鹤 受理岗 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对资料不齐全的、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办结 0.5个工作日 国家税务总局淮南市八公山区税务局 陈凌鹤/八区电子税局 办结岗 办理结束后,向纳税人反馈结果

中介服务

办事评价

满意度:100.00% ,   评分5.00

  • 508

    累计评价

  • 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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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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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常不满意

    占比  0.00%

常见问题

问题 解答
纳税人采用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的,可一并办理存款账户报告吗? 纳税人采用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的,可一并办理以下涉税事项:电子税务局开户、登记信息确认、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实名办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初始发行、发票领用。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报告期限?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 起 15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其全部账号;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 化之日起 15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三方协议怎么签? 纳税人通过与税务机关、开户银行签订银税三方(委托)划缴协议,开通委托划缴税款业务,实现税款的快速划缴、高效对账和全程监控。
在线办理

咨询电话

  • 0554-5616207

收费信息

  • 本事项不涉及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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