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1-23 10:45信息来源:八公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一、起草背景

202410月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76号),对支持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作出部署,文件要求“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结合本地实际,细化实化各项措施”。据此,我厅牵头研究制定了《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人社秘〔2024285号,以下简称《通知》)。

二、制定过程

根据人社部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在组织座谈研讨并征求厅内相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我厅就业促进和失业保险处牵头研究起草了《通知》,并与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会商后达成一致意见,联合会签印发实施。

三、主要内容

《通知》进一步细化我省失业保险基金为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政策,共四部分。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切实提高思想认识。要求各地深刻认识支持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以下简称大龄领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兜牢民生底线、助力改革重点任务顺利实施的重要意义;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加强协调配合,推动政策落地见效。

二是合理确定支付方式。进一步明确符合条件的大龄领金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因法定情形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后,向失业保险待遇领取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申领由失业保险基金承担的费用。

三是加强政策主动告知。要求各地经办机构利用数据资源开展常态化比对筛查,对初筛符合条件人员通过发送短信等方式,主动告知相关政策。

四是持续强化风险防控。要求各地提高基金预算科学性和精准性,做好资金测算,确保各项失业保险待遇及时足额发放。明确各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经办业务时,发现存在欺诈骗领风险的,可以要求参保人员或参保单位提供补充材料。

 

解读机关: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咨询机关:就业促进和失业保险处

联系电话:0551-62644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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