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八公山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区属有关单位:
《八公山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暂行)》已经18届区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4年2月29日
八公山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严格基本建设程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建立决策科学、投向合理、运作规范、运行高效、监管严格的政府投资管理体系,确保政府投资项目顺利实施,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政府投资条例》(国令第712号)、《淮南市政府性投资建设工程实施阶段全过程造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淮府办[2022]17号)文件等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使用区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及其他财政性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的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公共领域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包括:
(一)农业、水利、能源、交通、城乡公用设施、生态环境保护等公共基础设施项目;
(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障、资源节约等社会公益服务项目;
(三)其他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是指对投资项目入库管理、计划管理、资金管理、部门审批、项目实施、稽查监督、竣工验收、资产移交、绩效评价等进行的全过程管理。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集中财力保重点,量入为出、综合平衡;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二)严格基本建设程序,先决策后审批,先审批后建设,先施工准备、后开工建设;
(三)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
(四)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等制度。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组织管理(各部门职责):
区发展改革部门为政府投资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概算的审批和节能审查,招标事项核准、项目专项资金申请,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编制,项目建设管理模式审批、开展项目后评价等综合管理工作。
区财政部门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编制,履行资金预算安排和监督管理职能。
区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财务管理、项目管理、价款结算、投资效益等进行审计监督。
区纪委监委作为监督专责机关,立足“监督的再监督”的职能定位,对全区政府项目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区住建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农业农村水利局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别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实施、监督和管理等职责。
第二章 计划审批管理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对区委区政府决策等拟建的政府投资项目,政府有关部门和项目单位应当开展前期工作,编制本行业本领域的政府投资项目,报请区发展改革部门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纳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管理。年度计划是安排政府投资资金的依据,未纳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原则上当年不予安排政府投资资金。
第八条 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区直有关部门每年年底前提出本部门下年度投资计划申请。区发展改革部门与财政部门会商政府投资资金预算,组织评估、论证后,编制下年度建议报区政府审定。其中投资额100万元(含)以下项目,经评估、论证后报项目单位分管副区长审定;投资额100万至1000万元(含)经评估、论证后报分管财政的副区长召开专题会议审定;投资额1000万以上项目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根据审定结果,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下达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第九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明确项目单位、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工期、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额及资金来源等事项。
第十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按照“先收尾、后续建、再新开”的时序从项目储备库中选取,项目安排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项目法人已经确定。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或者投资估算已经核定。
(三)除政府投资外的其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或明确。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调整。因中央预算内投资、政府专项债券项目建设需要以及区委区政府决策等特殊情况需调整的,区直行业主管部门制定调整方案,经区发展改革部门、区财政部门审查后,报请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建设条件;不符合规定建设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招标投标制。相关标准规定按照《八公山区政府采购及工程建设招标管理办法》(淮八府办[2023]19号)文件内容执行。
政府集中采购的目录及标准、各类公共资源交易进场限额有变动的,则按照省、市最新政策标准执行。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根据专业分工和资质要求合理确定工程标段,不得随意拆分,规避招标。对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者询价方式进场交易的采购活动,原则上以发布公告形式依法邀请供应商参与竞争,严格控制使用采购人和评审专家推荐的方式。项目实施单位确定的招标或政府采购方案需经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政府投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明确项目法人,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的策划、招投标、建设实施、竣工验收的全过程管理,并对项目投资的经济性、合理性负责。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制。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材料采购、工程监理以及其他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应当依法订立合同,严格按照合同履行建设任务。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进行全过程监理,控制工程进度、工程造价,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政府投资项目的相关行政领导、项目法人代表和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单位的相关责任人,应按各自职责对工程质量终身负责。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纸和施工合同进行建设,项目单位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增加建设内容和故意漏项、报小建大。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由发改、财政、行业主管部门等单位组成调查组,查明超概算原因,形成调查报告提请区政府常务会研究。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竣工验收制。项目竣工后,项目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报请主管部门组织联合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一条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要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手续,项目单位应当依法办理产权登记,形成有归属的资产。
第四章 工程变更管理
第二十二条 政府性投资建设工程原则上不允许发生工程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变更的,由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依照有关规定申请变更:
(一)勘察、设计成果与项目地质、水文、地形等条件不符的;
(二)工程量清单错项、漏项的;
(三)因政策、规划和国家强制性规范要求的;
(四)项目规划、设计有重大缺陷的;
(五)受疫情、台风、地震、洪水、战争、文物保护等不可抗力影响的;
(六)在不降低工程质量、使用功能、安全、节能、环保的前提下,能有效减少工程量、降低施工难度、减少工程成本、加快施工进度而进行设计优化的;
(七)施工过程中,由于非施工单位原因,致使工程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可能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需进行加固、抢险等措施的;
(八)其他法定变更的情形。
对于确需变更的项目,应按规定严格审批程序,不得拆分处理。因勘察、设计、审图、造价等故意或重大过失原因造成工程变更的,严格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实施工程变更时相关单位的职责:
(一)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工作职责:建设单位为工程投资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按项目法人责任制要求,负责对项目工程变更进行有效控制、管理、认定、审核和报批,负责各类工程变更资料的台帐整理和管理工作。
建设单位主管部门负责工程变更的监管,制定工程变更审查审批制度、组织对工程变更的审查审批工作。
(二)参建单位工作职责:勘察、设计单位负责各类工程变更的勘察、设计相关服务工作,具体参与各类工程变更审核,并负责提出技术性意见。
监理单位按合同约定权限负责工程变更的监理工作。负责审核工程变更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对工程变更方案及变更造价提出审核意见,并对工程变更的实施进行监理。
施工单位根据工程变更批复意见和项目实施要求,及时编制工程变更的实施方案及工程变更费用预算,负责工程变更的具体实施工作。
(三)发改、财政、审计、住建等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与分工,负责对工程变更进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五方责任主体应加强工程变更签证的管理。各责任主体要强化工程设计变更的监督审核,重大设计变更需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和经济论证,并征求原设计单位书面意见,严禁出现随意变更、随意签证及先变更后审批行为。
第二十五条 政府性投资建设工程变更实行会审制。由建设单位主管部门组织相关单位,召开变更审查会议。会审结论以会议纪要形式确定。
第二十六条 工程变更实行分级管理,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工程变更增加投资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须经项目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会审决定;
(二)工程变更增加投资10万元以上的,由项目建设单位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会审。会审通过后,工程变更增加投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报请建设单位的区政府分管副区长审核后,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工程变更增加投资超过50万元的,由建设单位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三)项目实施过程中需变更设计且不增加投资的,设计单位编制变更设计说明,由项目建设单位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会审通过,方可组织实施;
(四)非因法定事由,项目工程变更增加投资累计超过30万元或增加超过合同价款10%的,启动责任追究。
第五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二十七条 区政府审议通过的年度政府投资计划,纳入预算管理。
第二十八条 严格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拨付程序,项目单位向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财政资金时,应同时报送用款计划、中标通知书、工程合同、工程进度报告等资料。区财政部门根据项目单位的用款申请,及时、足额办理资金拨付,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规定。
第二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和工程施工协议,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政府投资项目结余的财政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回国库。
项目单位应加强建设资金使用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严禁超概算、超合同、超进度拨付资金。
第六章 项目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由项目单位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自我评价,区财政局负责组织重大投资项目的事后绩效评价。
第三十一条 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审计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依据职能分工,采取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执行情况、基本建设程序履行情况实施监督,并向区政府报告;区财政局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督;区审计局根据《八公山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对项目进行审计监督;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按照行业分工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及工程质量进行监督;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各自监管职责。
第三十二条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将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责任追究制。政府项目实施过程中公职人员存在失职渎职及索贿受贿、泄露商业秘密等情形的,根据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预算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的;
(二)未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的;
(三)转移、侵占、挪用政府投资资金的。
第三十五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的;
(二)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或者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的;
(三)未经批准变更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
(四)擅自增加投资概算的;
(五)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的;
(六)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的。
第三十六条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代建单位、招标代理、咨询评估等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项目单位或相关政府管理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记入其信用体系档案,三年内不得在本行政区域内承接相关业务;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一)违反规定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的;
(二)不按规定履行监理职责的;
(三)违法分包、转包建设工程的;
(四)不遵守招标代理、代建规定的;
(五)评估弄虚作假、依据不足、结论错误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项目单位未按照规定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项目有关文件、资料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有关内容,如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八公山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暂行)》(淮八府办〔2021〕26号)同时废止。
政策咨询:侯春生 561609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