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库

【已废止】关于印发《八公山区推行房屋征收产权置换证(房票)安置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八公山区推行房屋征收产权置换证(房票)安置的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八公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613日     


 

八公山区推行房屋征收产权置换证(房票)安置的实施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拓宽房屋征收补偿方式,满足被征收人对安置房的多样化需求,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淮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淮府〔202180)、《淮南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办法》(淮府〔202179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南市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淮府〔202081)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以现行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为基础,以被征收人自愿选择为前提,以房屋征收奖补方式为引导,鼓励被征收人选择产权置换证安置补偿方式实现房屋产权调换,缩短临时过渡周期,减少安置户型误差矛盾,满足群众多样化居住需求。

二、适用范围

办法适用于八公山区范围内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

征收补偿对象必须是依法取得产权凭证和依法组织认定的符合补偿条件的房屋所有权人。具体标准以淮府〔202180号文、淮府〔202179号文和征收补偿方案为准

办法实施已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但未落实安置房建设的征收项目,经区政府制定产权置换证安置方案后,被征收人可申请转办产权置换证安置。

三、产权置换证与产权置换证安置

产权置换证是将被征收房屋的安置补偿权益货币化后,由征收人出具给被征收人用于购置房屋的结算凭证。

产权置换证安置是征收人按照产权调换的政策,将计划安置的房屋转化为货币,以产权置换证形式出具给被征收人,由被征收人在征收人提供的房源范围内购房的一种安置方式。被征收人选择产权置换证安置方式的,视同放弃其他安置方式。但是,选择产权置换证安置方式后,被征收人要求变更安置方式的,依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执行。

产权置换证安置遵循以下原则:

政府确定产权置换证安置项目、房源,组织实施被征收人自主选择安置方式,在政府确定房源范围内自主选。实行产权置换证安置的房源原则上应在征收地块周边区域,方便被征收人生产生活。对征收对象、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全程公示,确保公开、公正、透明。

四、优惠政策

  (一)被征收人可在项目征收部门提供的房源中自行选择使用产权置换证购房。

(二)被征收人使用产权置换证购房的,可凭购房合同,在新购房屋所在学区办理子女入学手续。在新购房屋交付前,被征收人子女保留原被征收拆迁住宅片区所在学区的入学资格。

五、产权置换证票面金额的构成及计算

  产权置换证票面金额是被征收人房屋安置补偿权益货币化后的总金额,包括被征收人应安置房屋货币化的金额、被征收房屋室内装修及附属物的补偿金额、对被征收人的各项补助和奖励等。各分项金额明细应在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中列明。

(一)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

1.被征收人应安置房屋货币化的金额包括:

1)被征收人应安置房屋的货币化金额=房地产市场评估机构测算的被征收房屋所在地块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场单价×被征收人应安置房屋的建筑面积。(被征收人应安置房屋建筑面积的核定,按《淮南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办法》(淮府〔202179号)规定执行。

2被征收人增购权益的货币化金额=(房地产市场评估机构测算出的被征收房屋所在地块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场价格-房地产市场评估机构测算出的被征收房屋所在地块新建普通商品房的建安成本单价)×15。被征收人人均增购面积不足15平方米的,按实际增购面积计算,自愿放弃增购的,不享受该项条款。

3每个应安置人口被征收房屋面积超出55平方米部分,按《淮南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办法》(淮府〔202179号)规定执行补偿,计入产权置换证票面金额。

2.其他应补偿部分及具体补偿标准按《淮南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办法》(淮府〔202179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南市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淮府〔202081)规定执行。

(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

1.被征收人应安置房屋货币化的金额包括:

1)被征收人应安置房屋的货币化金额=房地产市场评估机构测算的被征收房屋所在地块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场价格(每平米单价)×被征收人应安置房屋的建筑面积。

被征收人应安置房屋建筑面积=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1+25%

2被征收人增购权益的货币化金额=房地产市场评估机构测算出的被征收房屋所在地块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场价格(每平米单价)×15×0.3。被征收人(户)增购面积不足15平方米的,按实际增购面积计算,自愿放弃增购的,不享受该项条款。

被征收人应安置房屋建筑面积加上增购15平方米后不足60平方米的,被征收人增购权益的货币化金额=房地产市场评估机构测算出的被征收房屋所在地块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场单价×60-被征收人应安置房屋建筑面积)×0.3

2.其他应补偿部分及具体补偿标准《淮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淮府〔202180)定执行。

(三)上述费用以淮南市现行房屋征收补偿政策规定标准计算。政府对选择产权置换证安置的被征收人不支付购房前时间段的产权置换证价值利息。

六、产权置换证使用规则

(一)产权置换证实行实名制,持有人为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使用人限定在持有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范围内。产权置换证不得转让、赠与、抵押、质押、套现。

  (二)产权置换证持有使用期限自产权置换证核发之日起计算,最长不超过12个月,被征收人应在产权置换证有效期内购房支付。逾期未使用的,视同自行放弃产权置换证安置,由征收人按照货币补偿方式,重新计算并向被征收人给付补偿款。

  (三)使用产权置换证购房,票面金额足以支付购房款的,不得拆分使用。票面金额不足以支付购房款的,不足部分被征收人可以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和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四)被征收人使用产权置换证购房,购房款(含配套的车库等价款)应不低于产权置换证票面金额的90%。

七、产权置换证的核发、使用与结算

(一)各镇、街道实施各自辖区内征收项目的产权置换证核发工作。

(二)项目征收实施单位、区住建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共同对产权置换证进行审核后,由项目征收实施单位进行核发。

  (三)产权置换证核发使用流程:

1.被征收人与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确认产权置换证安置方式及金额;

2.被征收人在约定时间内搬迁,领取搬迁证明和产权置换证;

3.被征收人在征收人提供的房源中自主选择,凭产权置换证与征收人购房并进行结算;

  (四)产权置换证结算流程:

  1.产权置换证核发单位对被征收人产权置换证使用情况进行审核确认;

  2.产权置换证使用情况经确认后,房源所属的开发企业应及时为被征收人办理合同网签备案手续。

  3.产权置换证核发单位和房源所属的开发企业应及时结算产权置换证安置资金,结算时间最晚不超过开发企业将房屋交付给被征收人后一个月。

产权置换证核发单位在拨付购房资金时,应认真核对资金划入账户,对于房源为期房的,必须将全部应付资金划入项目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以确保款项用于项目后续建设,保证楼盘按期交付使用,保障群众合法权益。

  (五)被征收人使用产权置换证购房,购房款达到产权置换证票面金额的90%及以上,购房后产权置换证仍有余额的,被征收人可在产权置换证到期后向征收人申请领取货币

八、组织实施

产权置换证安置工作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有序推进。各镇、街道为产权置换证安置实施主体,负责产权置换证安置工作的组织实施;相关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做好产权置换证安置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要积极筹措资金,优先保证产权置换证安置资金供给,确保按时足额到位。

九、房源筹措

(一)参与产权置换证安置工作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由区住建局发布信息,按照企业自愿参与原则公开进行征集。

(二)参与产权置换证安置工作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对所提供房源的具体位置、价格、购房优惠幅度、交付日期等作出承诺并公示,供被征收人自行选择。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原则上应提供现房或6个月内可交付的房屋用于产权置换证安置。没有上述房源的开发企业可以提供1年内具备交付条件的期房用于产权置换证安置,如超过1年房屋未交付,由此造成的超期临时安置费等费用及相关责任由开发企业承担。

十、监督管理

参与产权置换证安置工作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诚实守信,合法经营,严格按照承诺公示的优惠幅度与购房人签订购房合同。对于弄虚作假、提供不实信息的,终止其参与产权置换证安置工作资格,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各镇、街道及各相关单位,要严格执行征收安置相关政策,对弄虚作假、套取安置补偿资金,或者擅自突破政策标准、拒不执行相关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暂试行一年。

十一、附则

本实施办法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以相关政策规定为准。

淮南市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