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公山区幼儿园负责人陪餐制度
幼儿园负责人陪餐制度
一、幼儿园应每周制定并留存陪餐安排表,每餐均应当安排幼儿园相关负责人与幼儿共同用餐,其中园长每周应至少陪餐一次,同时要加强对食堂陪餐情况的检查,定期通报检查情况。
陪餐人员因故不能陪餐的,应及时向幼儿园报告,由幼儿园在就餐前指定其他人员陪餐,并做好相关工作。
二、陪餐人员每顿应提前进入食堂,对食品及食品原料感官性状、食堂卫生环境、餐饮具消毒保洁、从业人员个人卫生情况等进行检查后,随同幼儿一起就餐,对食品的感官、口味、质量等进行认真评价,征求就餐幼儿的意见建议,并做好陪餐记录。
三、陪餐人员发现以下情况应当立即指出,并要求食堂管理人员及时整改纠正:
(一)食堂卫生环境较差;
(二)食堂防蝇、防尘、防鼠等设施不能正常运转;
(三)食堂工作人员未穿戴清洁的工作服、披散头发、佩戴首饰等个人卫生不符合要求行为;
(四)食品口味过咸、过甜、过油、过辣;
(五)食品加工烧熟至食用前超过2小时的;
(六)其他应及时整改纠正以确保食品安全的情况。
四、陪餐人员发现以下情况应当立即制止,并敦促食堂管理人员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一)食堂未采取防蝇措施,食品食用前受到蚊蝇严重污染的;
(二)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检疫的肉及肉制品;食品有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中小学食堂制售冷荤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加工制作四季豆、鲜黄花菜、野生蘑菇、发芽土豆等高风险食品的;
(三)食品质量较差,幼儿反映突出的;
(四)供幼儿使用的餐饮具未进行消毒保洁的;
(五)其他危害幼儿食品安全营养的情况。
五、陪餐人员就餐后发生头晕、呕吐、腹痛、腹泻、嗜睡等明显症状,排除自身身体原因的,应当立即向幼儿园报告,并对当餐同类食品就餐幼儿进行跟踪观察。
六、食堂管理人员应认真听取陪餐人员的意见和建议,对提出的问题及时整改落实。
七、陪餐人员应严格履行职责,对不认真记载陪餐记录、不及时指出整改问题的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工作不负责任、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陪餐人员发现就餐人员出现明显中毒不及时报告的,由幼儿园主管教育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