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家岗街道2024年公共服务清单
| 毕家岗街道公共服务清单(2024年版) |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办理依据 | 实施机构 | 事项类型 | 完成期限 | 监督电话 |
| 1 | 开展全国科普日活动 | 1.国务院《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规划纲要(2021-2035年)》: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全国科普日、科技活动周、双创活动周、防灾减灾日、食品安全宣传周、公众科学日等活动,增进公众对科技发展的了解和支持。 2.省政府办公厅《安徽省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规划纲要实施方案(2021-2025年)》: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全国科普日、科技活动周、双创活动周、防灾减灾日、食品安全宣传周、公众科学日、世界地球日等科普宣传活动。 |
社会事务办公室 | 主动服务类 | 2024年12月底 | 2168704 |
| 2 | 开展应急科普工作 | 1.国务院《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规划纲要(2021-2035年)》:建立健全应急科普协调联动机制,显著提升基层科普工作能力。基本建成平战结合应急科普体系。 2.省政府办公厅《安徽省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规划纲要实施方案(2021-2025年)》:提升平战结合应急科普能力。建立应急科普宣教协同机制,坚持经常性宣传教育与集中式应急宣传相统一,推动纳入各级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整体规划和协调机制。有效开展传染病防治、防灾减灾、应急避险等主题科普宣教活动,全面推进应急科普知识进企业、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突发事件状态下,统筹力量直达基层开展应急科普,及时做好政策解读、知识普及和舆情引导等工作,建立应急科普专家队伍,提升应急管理人员和媒体人员的应急科普能力。 |
社会事务办公室 | 主动服务类 | 2024年12月底 | 2168704 |
| 3 | 计生家庭奖励扶持服务 | 1.《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八条:实行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对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只有一个子女或者两个女孩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发给奖励扶助金。 2.《安徽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规范》第一条: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以下简称“奖励扶助制度”),是我国在各地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基础上,针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60周岁以后,由中央或地方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于奖励扶助的一项基本的计划生育奖励制度。 |
社会事务办公室 | 依申请类 | 2024年12月底 | 2168704 |
| 4 | 卫生健康宣传品免费发放 | 1.《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关于“提高全民健康素养”强调,推进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强化家庭和高危个体健康生活方式指导及干预,开展健康体重、健康口腔、健康骨骼等专项行动,到2030年基本实现以县(市、区)为单位全覆盖。开发推广促进健康生活的适宜技术和用品。 2.《健康中国行动(2019-2030年)》关于“健康知识普及行动”中明确要求,科学普及健康知识,提升健康素养,有助于提高居民自我健康管理能力和健康水平。 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章第十三条卫生健康、教育、科技、文化、民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
社会事务办公室 | 主动服务类 | 2024年12月底 | 2168704 |
| 5 | 全民健康生活方式指导服务 | 1.《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关于印发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健康支持性环境建设指导方案(2019年修订)的通知》(中疾控慢病发[2019]96号):指导各地开展健康支持性环境建设,推动其成为全社会落实大卫生、大健康理念和预防为主方针的有力抓手,努力维护全生命周期、全人群的健康,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2.《关于印发安徽省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实施方案(2017-2025年)的通知》(皖卫挨控[2017]58号号):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动员社会、全民参与,以“和谐我生活,健康中国人”为主题,开展涵盖合理膳食、适量运动、控烟限酒、心理健康等内容的专项行动,积极开展健康支持性环境建设,科学传播健康知识,广泛传授健康技能,提升个人健康意识和行为能力,引导群众塑造自主自律的健康生活方式,营造广泛关注健康的社会氛围,为全面推进健康安徽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
社会事务办公室 | 主动服务类 | 2024年12月底 | 2168704 |
| 6 | 健康教育与促进健康行动服务 | 1.《健康中国行动(2019-2030年)》明确要求开展十五类专项行动。 2.《全民健康素养促进行动规划(2014-2020年)》明确要求开展健康教育与促进健康行动服务。 3.国家卫健委《关于做好2020年健康素养促进行动项目的通知》要求,开展健康教育公益广告的开发与播放,健康巡讲专家遴选,并组织健康巡讲活动,健康促进县(区)创建,健康促进医院创建,继续开展健康素养、中医素养监测,通过12320热线开展戒烟干预服务,开展重点疾病和重点领域健康教育等多项服务工作,提高我省居民健康素养和健康水平,推进健康中国建设。 |
社会事务办公室 | 主动服务类 | 2024年12月底 | 2168704 |
| 7 | 计划生育避孕药具免费发放 | 1.原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第10号令《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及《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办法(草案)》: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计划生育药管理机构主要承担以下任务:拟定计划生育关于药具管理的规章制度和规范:拟定药具专项经费分配和需求计划方案,编制计划生育药具业务工作经费年度预算和决算,承担本级的药具专项经费管理及使用、计划统计、仓储调拨、质量管理、发放服务等工作和对下一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2.安徽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对计划生育委员会下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清理整顿的批复》(皖编字(1991)072号):主要职能负责全省避孕药具的计划、供销、储运、发放网络等管理工作,以及宣传指导和效果调查评估工作。 3.2019年5月原安徽省计划生育药具站更名为安徽省卫生健康药具管理中心,原职责不变。 |
社会事务办公室 | 主动服务类 | 2024年12月底 | 2168704 |
| 8 | 计划生育特别扶助 | 1、《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主导、社会组织参与的扶助关怀工作机制,对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采取下列措施予以帮扶保障: (一)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发给特别扶助金,实行特别扶助,完善扶助金标准动态调整机制: (二)年满六十周岁以上人员按照规定享有老年护理补贴,补贴的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落实联系人制度、就医绿色通道和家庭医生签约制度: (四)优先入住公办养老机构,符合条件的享受低偿或者无偿托养服务,对住房困难的优先纳入住房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将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相关扶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
社会事务办公室 | 依申请类 | 2024年12月底 | 2168704 |
| 9 |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 企业退休职工一次性奖励 |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六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享受下列奖励和优待: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退休时,提高百分之五的退休金:企业职工退休时,给予一次性补助,具体标准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所需经费,是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职工的,由所在单位承担;其他人员由户籍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承担。国有企业改制、破产的,其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资金的发放依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对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终身无子女或者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子女死亡不再生育的职工,退休时按百分之百发给退休金或者给予一次性补助。一次性补助标准,由户籍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所需经费,由户籍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承担。 |
社会事务办公室 | 依申请类 | 2024年12月底 | 2168704 |
| 10 | 生育登记服务 | 1.《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生育登记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完善生育登记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卫办人口发(2021)21号)规定:夫妻生育子女的,实行生育登记。夫妻在生育前进行生育登记,也可在生育后补登,夫妻要在一方户籍地、现居住地的乡镇(街道)卫生健康工作机构办理生育登记。 |
社会事务办公室 | 依申请类 | 2024年12月底 | 2168704 |
| 11 | 婚姻家庭纠纷预防化解 | 《关于做好婚姻家庭纠纷预防化解工作的意见》(四)充分发挥综治中心和网格化服务管理作用。县乡两级综治中心全部建立妇女儿童维权站或婚姻家庭纠纷专门调处窗口,为相关工作开展提供必要场所:村(社区)综治中心,全部建立矛盾纠纷调处室,并与警务室(站)、相关调解组织工作实现衔接,及时发现、处置婚姻家庭纠纷。 | 社会事务办公室 | 主动服务类 | 2024年12月底 | 2168704 |
| 12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 残疾人护理补贴 |
1.《国务院关于全面建设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为解决残疾人特殊生活困难和长期照护困难,国务院决定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 2.《安徽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工作规范》(皖民务字(2022)116号)明确: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范围。具有安徽省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在四级以上(含四级),纳入低保或脱贫人口(稳定脱贫户除外)中的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范围。具有安徽省户籍,持有残疾人证,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的重度残疾人。 |
社会事务办公室 | 依申请类 | 2024年12月底 | 2168704 |
| 13 | 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 | 1.《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民发[2008]156号)第二条:民政部负责全国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管理工作。县(市、区)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管理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具体工作。 2.《安徽省低收入人口认定及救助暂行办法》(皖民社救字(2021)78号)第三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低收入人口认定的审核确认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低收入人口认定的受理、初审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民政部门不再重新审核确认。 |
社会事务办公室 | 依申请类 | 2024年12月底 | 2168704 |
| 14 | 80岁以上高龄津贴发放 |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22)15号):为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补贴标准每月不低于30元,具体标准由市、县民政部门商财政部门确定,按月发放至个人。 | 社会事务办公室 | 依申请类 | 2024年12月底 | 2168704 |
| 15 |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信息公布 | 《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268号)第二章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第七条:“设区的市及其管辖的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网站。应当公布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 社会事务办公室 | 主动服务类 | 2024年12月底 | 2168704 |
| 16 | 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 申请低保认定 |
1.《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单独提出申请: (皖民社救字(2021)76号)第十一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单独提出申请:(一)低保边缘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重度残疾人;(二)低保边缘家庭中患有当地有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三)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四)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
社会事务办公室 | 依申请类 | 2024年12月底 | 2168704 |
| 17 | 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 申请低保认定 |
1.《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皖民社救字[2022]113号):加大低保扩围增效力度,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可以参照“单人户”提出低保申请。依靠兄弟姐妹或者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供养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在评估认定其家庭经济状况时,兄弟姐妹或者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给付的供养费用,可以视情适当豁免,符合条件的,纳入低保范围。 | 社会事务办公室 | 依申请类 | 2024年12月底 | 2168704 |
| 18 |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证明出具 | 《安徽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教助[2007]2号):四、认定程序1、高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应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附件1):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应向在校学生发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 | 社会事务办公室 | 依申请类 | 2024年12月底 | 2168704 |
| 19 | 办理群众来信 | 《信访工作条例》(中发(2022)11号)第六条:各级机关、单位应当畅通信访渠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信访事项,倾听人民群众建议、意见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监督,为人民群众服务,第十四条: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是开展信访工作的专门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转送、交办信访事项;(二)协调解决重要信访问题;(三)督促检查重要信访事项的处理和落实。 | 平安建设办公室 | 主动服务类 | 2024年12月底 | 2168704 |
| 20 | 受理网上信访投诉事项 | 《信访工作条例》(中发(2022)11号)第六条各级机关、单位应当畅通信访渠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信访事项,倾听人民群众建议、意见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监督,为人民群众服务,第十四条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是开展信访工作的专门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转送、交办信访事项:(二)协调解决重要信访问题:(三)督促检查重要信访事项的处理和落实。第二十一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信访工作信息化、智能化建设,依规依法有序推进信访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 平安建设办公室 | 主动服务类 | 2024年12月底 | 2168704 |
| 21 | 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查询 | 《信访工作条例》(中发[2022〕11号)第六条:各级机关、单位应当畅通信访渠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信访事项,倾听人民群众建议、意见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监督,为人民群众服务。第二十一条各级机关、单位应当及时将信访事项录入信访信息系统,使网上信访、来信、来访、来电在网上流转,方便信访人查询、评价信访事项办理情况。 | 平安建设办公室 | 主动服务类 | 2024年12月底 | 2168704 |
| 22 | 信访信息公开 | 《信访工作条例》(中发(2022)11号)第十八条:网络信访渠道、通信地址、咨询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以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在其信访接待场所或者网站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章,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以及其他为信访人提供便利的相关事项。各级机关、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 | 平安建设办公室 | 主动服务类 | 2024年12月底 | 216870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