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土坝孜街道临时救助保障标准
一、救助依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0〕18号)、《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民发〔2018〕23号)、《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皖办发〔2020〕25号)、《中共淮南市委办公室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淮办发〔2021〕17号)和《淮南市民政局、淮南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淮南市临时救助工作操作细则〉的通知》(淮民[2021]122号)。
二、救助要求
临时救助是国家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灾难性困难或者其他特殊困难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靠自身和家庭无力解决,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者救助之后基本生活仍有困难的家庭或者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
三、救助对象
凡是拥有我区户籍或在我区实际居住的常住的家庭和个人,有下列情形的可以申请临时救助:
1、急难型救助对象。因意外事件(事故)、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或遭遇其他特殊困难,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2、支出型救助对象。家庭成员因医疗、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低收入家庭及其他特殊困难家庭。对申请支出型救助对象的,在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家庭人均收入应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我市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四、救助原则
临时救助一般以发放救助金为主,必要时也可采取提供实物和转介服务等形式给予救助。救助金一般通过打卡发放,并确保足额、及时发放到位。
临时救助实行一事一救。一年内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不予救助。对于因同一事由造成基本生活严重困难,持续时间较长的,应转介到其他社会救助。对因受持续性传染病疫情影响而提出的临时救助申请,经区民政部门认定,一年内最多给予两次临时救助,且第二次救助金额不得超过首次。
对特殊困难对象,可采取“跟进救助”、“一次审批、分阶段救助”等方式及时实施救助。对遭遇重大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适当提高救助标准,原则上不超过我市低保月保障标准24倍。
五、救助标准
1.急难型困难家庭:对因火灾、交通事故、溺水等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住房、生活设施等)损失,依靠自身能力难以解决,致使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视家庭生活困难程度和家庭共同生活成员数量,分类实施救助。一次性救助家庭共同生活成员每人不超过当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4倍,对已达到救助上限仍不能缓解的特殊个案,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研究决定,适当提高救助额度。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救助管理机构按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2.支出型困难家庭:因等突发性意外伤害事故,造成家庭成员伤亡或医疗费用支出过高,且无赔偿主体、赔偿主体无力赔偿或赔偿额度较低,依靠自身能力难以解决,致使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视家庭生活困难程度和家庭共同生活成员人数,分类实施救助。全年救助不超过4000元。
3.因家庭成员患危重疾病,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各类报销补偿和医疗救助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依靠自身能力难以解决,致使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视其个人自付医药费和困难情况,实施分类救助。
(1)当年个人自付医药费10000元以下的(含10000元),属于城乡低保对象的,救助标准不超过1500元;属于低收入家庭的,救助标准1300元。
(2)当年个人自付医药费10000—20000元以下的(含20000元),属于城乡低保对象的,救助标准不超过2500元;属于低收入家庭的,救助标准不超过2000元。
(3)当年个人自付医药费20000—30000元的(含30000元),属于城乡低保对象的,救助标准不超过3500元;属于低收入家庭的,救助标准不超过3000元。
(4)当年个人自付医药费30000—40000元的(含40000元),属于城乡低保对象的,救助标准不超过4500元;属于低收入家庭或其他困难家庭的,救助标准不超过4000元。
(5)当年个人自付医药费40000—100000元的(含100000元),属于城乡低保对象的,救助标准不超过5000元;属于低收入家庭或其他困难家庭的,救助标准不超过4500元。
(6)当年个人自付医药费100000元以上的,属于城乡低保对象的,救助标准不超过8000元;属于低收入家庭或其他困难家庭的,救助标准不超过7000元。
(7)特困供养人员个人自付医药费用可根据实际情况可进行分批适当救助,年救助标准原则上不超过低保的12倍。
4.低保户、低收入家庭共同生活成员在在国家公办高中就学,经各种救助措施帮扶后,仍然无力支付教育费用的或被国家国民教育正式录取的应届大学生录取后,家庭无力支付费用的,视其家庭困难程度,分类实施救助。其中在高中及高中以下阶段就学的,给予1500元的救助;被国家国民教育正式录取的应届大学生录取后,家庭无力支付学校费用的,给予1000—3000元的救助。
5.其他特殊困难家庭(家庭成员见义勇为、抗震救灾等公益性活动中献出生命或身体受到伤残等及县政府认定的特殊事件、特殊对象的救助)。视家庭生活困难程度,以户为单位,经区民政局入户调查核实后,一次性给予急难救助3000—10000元。
6.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导致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特困供养人员(农村五保对象、城镇“三无”人员、孤儿)。视其困难情况,给予1000—2500元的救助。
7.存在安全隐患人员(主要包括精神病患者、性格孤僻者、留守儿童、高龄“空巢”老人、独立生活困难人员等)。根据具体情况,给予1500元的救助,全年救助最高不超过2000元。
8.对基本生活陷入极度困难、救助金额已达上限仍不能缓解的特殊个案,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研究决定,适当提高救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我市低保月保障标准24倍。
六、救助申请审批程序
(一)申请受理。
1.依申请受理。凡认为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可直接向所在地或实际居住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或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申请临时救助,应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并如实填写《临时救助申请审核审批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材料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先行受理。申请材料包括:
(1)申请人居民户口簿(户籍证明)或居住证、身份证(核实原件留复印件);
(2)突发性、临时生活困难相关声明材料;
(3)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声明;
(4)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
(5)其他相关材料。
2.主动发现受理。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要及时主动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者个人提出救助申请。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区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于其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申请人明显不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二)入户核查。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受理申请起2个工作日内,开展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入户调查,对核对、调查无异议的,不再组织民主评议。入户核查实行谁入户、谁签字、谁负责,且每次入户不得少于两人,核查结果必须有被核查家庭签字确认。对非本地户籍居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配合做好有关审核工作。经核查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在其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居住地公示2天。无异议的,及时上报区民政局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直接负责临时救助确认工作的,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含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时间、公示时间和财政拨付时间)。
(三)审核审批。
临时救助实行分级审批。临时救助标准原则上不超过我市低保月保障标准4倍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直接审批并发放临时救助金,审核审批手续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留档备查。临时救助标准超过我市低保月保障标准4倍以上的,上报区民政局进行审批。
对于审核确认获得救助的,将救助对象姓名、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在区政府网站和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公示栏公示。申请临时救助对象经济状况的核定计算,参照申请低保对象有关规定执行。对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及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支出型困难家庭等已认定的低收入人口申请临时救助的,重点核实其生活必需支出情况,不再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
七、备用金筹集和管理
1.临时救助备用金采取预拨方式,分批下达。区民政局根据镇和街道人口数等因素,分配下达备用金数额,并根据备用金使用备案及工作开展情况,分批预拨备用金。原则上,备用金使用完毕后,由镇(街道)提出申请,再预拨下一批次备用金。
2.临时救助备用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平衡预算或挪作他用。区民政局、财政局对于临时救助审核审批不规范,办理不及时的镇或街道,将于下批拨付资金中适当予以扣减。
3.临时救助备用金严禁作为节日慰问金使用,或采购物品进行家庭慰问等。
4.临时救助资金发放以打卡方式进行发放至申请人、监护人或委托代理人账户上。
八、档案管理及资金台账
1.临时救助资料档案实行一户一档保存。上会表、打卡表、分别以纸质和电子版保存。
2.每月20号前须将临时救助收支结余明细表、《安徽省临时救助申请审核审批表》复印件纸质。临时救助上会表复印件及上会表电子版报区低保中心。
九、责任与监督
1.从事临时救助管理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或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享受临时生活救助条件的家庭签署享受临时生活救助意见的;
(二)对符合享受临时生活救助条件的家庭拒不签署享受临时生活救助意见的;
(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挪用临时生活救助资金的。
(四)向与救助工作无关的组织或个人泄露申请人公示范围以外的信息的。
2.救助对象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状况,提供虚假证明、采取欺瞒等手段骗取临时救助资金的,追回冒领资金,相关信息记入有关部门建立的诚信体系,并取消当事人三年申请临时救助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建立健全临时救助监督检查机制,做到救助对象、救助标准、办理程序、审批结果“四公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于每季度末,将该季度临时救助资金发放情况在救助对象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和其居住地公示一个月,公开接受社会和公众监督。区民政局将定期进行临时救助质量考评,并纳入镇(街道)年度目标考核结果评分。
民政联合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对临时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挤占、挪用、套取等违纪违法现象发生。
十、附则
1.本补充细则由区民政局、区财政局按各自职能负责解释。并上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备案。
2.本补充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关于进一步做好临时救助工作的补充通知》(淮八民〔2018〕59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