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救助办理流程
(一)申请受理。
1.依申请受理。凡认为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可直接向所在地或实际居住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或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申请临时救助,应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并如实填写《临时救助申请审核审批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材料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先行受理。申请材料包括:
(1)申请人居民户口簿(户籍证明)或居住证、身份证(核实原件留复印件);
(2)突发性、临时生活困难相关声明材料;
(3)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声明;
(4)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
(5)其他相关材料。
2.主动发现受理。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要及时主动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者个人提出救助申请。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区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于其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申请人明显不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二)入户核查。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受理申请起2个工作日内,开展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入户调查,对核对、调查无异议的,不再组织民主评议。入户核查实行谁入户、谁签字、谁负责,且每次入户不得少于两人,核查结果必须有被核查家庭签字确认。对非本地户籍居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配合做好有关审核工作。经核查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在其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居住地公示2天。无异议的,及时上报区民政局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直接负责临时救助确认工作的,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含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时间、公示时间和财政拨付时间)。
(三)审核审批。
临时救助实行分级审批。临时救助标准原则上不超过我市低保月保障标准4倍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直接审批并发放临时救助金,审核审批手续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留档备查。临时救助标准超过我市低保月保障标准4倍以上的,上报区民政局进行审批。
对于审核确认获得救助的,将救助对象姓名、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在区政府网站和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公示栏公示。申请临时救助对象经济状况的核定计算,参照申请低保对象有关规定执行。对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及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支出型困难家庭等已认定的低收入人口申请临时救助的,重点核实其生活必需支出情况,不再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