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公山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发布时间:2020-10-15 10:41信息来源:土坝孜街道文字大小:[    ] 背景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八公山区人民政府发布八公山区2020年第1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土地安置补偿公告(**征补告字〔2020〕**号),依据八公山区人民政府开展的土地征收现状调查结果,八公山区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编制了《八公山区2020年第1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的范围、地类、面积

八公山区2020年第1批次城镇建设用地项目位于八公山区山王镇王巷村境内。用地总面积4.9160公顷,其中:农用地3.8611公顷(耕地3.8611公顷),集体建设用地1.0549公顷。

二、征收目的

因淮南市城市(城镇)建设需要,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八公山区2020年第1批次城镇建设用地需征收土地用于:工矿仓储建设。

三、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皖政〔2015〕24号)规定,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执行。

(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标准:八公山区山王镇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山王镇5600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标准22000元/亩,安置补助费34000元/亩; 

(二)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数额: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数额依据征收土地批前现状调查结果及征收土地批前补偿登记结果确定的数量、种类依据标准计算。征地总面积4.9160公顷。征地补偿费总额412.9440万元,其中:土地补偿费为162.2280万元、安置补助费为250.7160万元。

(三)支付对象:征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户,其中:土地补偿费70%部分、安置补助费的全部支付给被征地农民。

(四)支付方式为:转账

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按《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南市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淮府〔2015〕95号)规定的补偿标准执行,补偿数额依据征收土地批前现状调查结果及征收土地批前补偿登记结果确定的数量、种类依据标准计算。

五、征地**安置的安置方式

被征收集体土地上**安置按照《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南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淮府〔2013〕39号)规定执行,采取货币补偿及产权调换方式安置。

六、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安置措施

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安置,按《淮南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淮府〔2018〕63号)规定执行,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实施。

七、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被征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及地上附属物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权属证书或有效证明材料到当地人民政府办理征收土地批前补偿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理征收土地批前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当地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批前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八、《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征询意见与听证

本公告发布后,在征收土地所在的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布,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八公山分局提出书面意见或听证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报请区人民政府组织召开听证会,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无意见或放弃听证。对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后仍有争议的,不影响土地征收的申请。

九、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和决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款,《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发布后30日内,由被征土地所在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与被征收土地及地上附属物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批前征地补偿安置协议。逾期不签订批前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被征土地所在地方人民政府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批前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做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不影响土地征收的申请。

 

特此公告                  

 

2020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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