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庄孜街道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要明确一位单位领导分管,指定专门工作人员负责,切实做好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前要执行三级审查制度,按照《条例》规定严格执行“谁发布,谁负责”的准则。主办部门应填写《新庄孜街道互联网信息发布审查表》,经单位分管负责人核签后发布,每月将汇总的审查表送至区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公开重大信息,应报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同志批准。
第四条 下列信息禁止发布:1.标有密级的三密文件;2.涉及国家安全、社会政治和经济稳定等敏感信息;3.标注有“内部文件(资料)”和“注意保存”(保管、保密)等警示字样的信息。
第五条 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区保密局确定。
第六条 对发布政府信息保密审查把关不严,导致严重后果或安全隐患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中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