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解读(二)
政策解读二 征收房屋的前提条件、适用范围和补偿原则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入)给予公平补偿”。这就明确了实施房屋征收的前提。只有为了公共利益,政府方可征收房屋。《条例》只适用于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不适用于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征收。
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入给予公平补偿。公平补偿,一方面是指补偿与被征收财产价值相当,体现了政府征收虽有强制性,但是在补偿上不应让为公共利益作出贡献的被征收入吃亏;另一方面是指对全体被征收入应当适用统一标准,体现被征收入之间的公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