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解读(摘选)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解读(一)
政策解读一 房屋征收与补偿立法的目的
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公布施行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原《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新《条例》公布施行的目的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
房屋征收是政府行为,主体是政府。但房屋征收与补偿也涉及房屋被征收群众与各种社会组织,并且征收活动历时时间长、范围广、法律关系复杂,因此,有必要通过立法,对政府的征收行为,各方的权利义务等予以规范,从而保证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依法、有序地进行。
(二)维护公共利益
目前,我国处在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的重要阶段。工业化、城镇化是经济发展、国家现代化的必然趋势,符合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公共利益的重要方面。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开展,必须考虑我国的国情,切实维护公共利益的需要,实现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是全体人民最根本、最长远的利益。
(三)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
依法保障被征收入的合法权益。在房屋征收与补偿过程中,只有切实保障被征收入的居住条件有改善,生活水平不降低,按照市场价格进行评估确定货币补偿金额,即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金额,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同时对被征收入的搬迁、临时安置和停产停业损失予以补偿,保证被征收入所得补偿在市场上能买到区位、面积类似的住房,并依法赋予被征收入征收补偿方案和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制定的参与权、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择权、补偿方式选择权、回迁权以及相应的行政救济权和司法救济权,才能最大限度维护好房屋被征收群众的利益,才能将群众的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统一起来,才能真正做到统筹兼顾,从而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为实现全国人民最根本、最长远的利益创造良好的条件。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入)给予公平补偿”。这就明确了实施房屋征收的前提。只有为了公共利益,政府方可征收房屋。《条例》只适用于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不适用于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征收。
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入给予公平补偿。公平补偿,一方面是指补偿与被征收财产价值相当,体现了政府征收虽有强制性,但是在补偿上不应让为公共利益作出贡献的被征收入吃亏;另一方面是指对全体被征收入应当适用统一标准,体现被征收入之间的公平。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应遵循以下三方面的原则:
一、决策民主的原则
所有因公共利益需要,确需征收房屋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并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而制定这些规划、计划都应广泛征求社会和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就征收补偿方案组织有关部门论证,并征求公众意见。涉及旧城区改建,多被征收入认为补偿方案不符合国家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规定的,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入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等。这些都是决策民主原则的具体体现。
二、程序正当的原则
政府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如,被征收入有补偿方案制定与修改、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制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择、补偿方式的选择等方面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在房屋征收决定、补偿协议履行、补偿决定等环节有行政救济权和司法救济权,目的就是为了让各方面有机会表达诉求、发表意见。而程序正当是实现这一目的重要保障,也是做好群众工作、顺利推进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重要条件。
三、结果公开
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公布、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情况和修改情况应当公布、房屋征收决定应当公告、房屋权属调查结果应当公布、补偿决定应当公告、分户补偿情况应当公布等,这样既有利于社会各界加强对政府征收与补偿行为的监督,也有利于被征收入之间相互了解情况,防止不公平、不公正现象的发生,也是相信群众、把工作交给群众、接受群众评判,真正走群众路线的重要体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