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救助办事指南
八公山区临时救助办理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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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事项 |
临时救助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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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0〕18号)、《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民发〔2018〕23号)、《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皖办发〔2020〕25号)、《中共淮南市委办公室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淮办发〔2021〕17号)和《淮南市民政局、淮南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淮南市临时救助工作操作细则〉的通知》(淮民[2021]12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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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具有我市户籍或符合居住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临时救助条件的人户分离的家庭和个人,有下列情形的可以申请临时救助:(一)急难型救助对象。因意外事件(事故)、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或遭遇其他特殊困难,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二)支出型救助对象。家庭成员因医疗、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低收入家庭及其他特殊困难家庭。对申请支出型救助对象的,在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家庭人均收入应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我市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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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救助标准 |
低保月保障标准的2-12倍,最低不得低于低保月保障标准的2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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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1、申请人居民户口簿(户籍证明)或居住证明、身份证复印件,低保、特困和低收入人口认定等相关证明材料; 2、突发性、临时生活困难相关声明材料; 3、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声明; 4、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 5、县区民政部门规定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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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一般程序:申请(个人或委托他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区民政局审核确认——公示——发放临时救助金。 对于急难型困难对象的临时救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区民政部门应简化确认手续,采取直接受理申请、先行救助、补办手续等做法,为困难对象提供及时救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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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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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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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区低保中心电话:56575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