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及房屋补偿安置】八公山区钱淮、闪冲、南塘水系治理工程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补偿安置实施细则
为加快八公山区钱淮、闪冲、南塘水系治理工程建设步伐,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皖政〔2015〕24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南市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淮府〔2015〕95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南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淮府〔2013〕39号)、现制定八公山区钱淮、闪冲、南塘水系治理工程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补偿安置实施细则如下:
一、征地补偿标准
(一)、被征收土地的位置、面积、地类
征收范围:八公山区钱淮、闪冲、南塘排洪沟两侧(详见规划批准方案)。
(二)、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1、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土地补偿费按《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皖政[2015]24号)文件规定的八公山镇24000元/亩、山王镇20000元/亩的标准执行,以上土地补偿费30%部分以现金方式支付给集体经济组织,70%部分用于被征地群众生产生活和社会保障。
2、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安置补助费按《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皖政[2015]24号)文件规定的八公山镇36000元/亩、山王镇32000元/亩的标准执行,以打卡方式支付给被安置人员。
3、青苗费和地面附着物补偿的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青苗费按《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南市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淮府〔2015〕95号)文件规定执行,对于连续种植三年以上的蔬菜类每季1875元/亩、连续种植三年以上经济作物类每季1210元/亩、粮食作物类每季1100元/亩的标准执行,补偿一季,以打卡方式补偿给青苗所有权人。
地面附着物执行淮府〔2015〕95号文件规定的补偿标准,据实补偿给所有权人。
二、征地的实施主体
根据《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南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淮府〔2013〕39号)的规定,本次征地工作由八公山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并指定八公山镇人民政府、山王镇人民政府具体实施本次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三、征收房屋补偿安置办法
根据《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南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淮府〔2013〕39号)的规定,征收土地的同时,征地范围内地上房屋及其它附着物一并征收。并采取以下两种方式补偿安置:货币补偿安置和产权调换安置。两种安置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一种。
选择产权调换的,实行“先签协议先选房”的原则。
(一)、征收房屋货币补偿安置的标准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以下简称“一户一宅”),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60㎡。
1、依法办理用地和规划建设审批手续的住宅,补偿标准按淮府〔2015〕95号中同类房屋结构补偿标准(以下称补偿标准)的100%予以补偿;人均不足30㎡的按人均30㎡计算,按补偿标准的100%予以补偿。
2、未办理用地和规划建设审批手续的住宅,“一户一宅”在规定的宅基地面积内,并在2004年淮南市农村宅基地及建筑物、构筑物普查登记前已建并登记在册的建筑物按以下补偿标准分段计算累加得出补偿总额。
(1)、人均建筑面积<30㎡,按30㎡计算,按补偿标准的100%补偿。
(2)、30㎡≤人均建筑面积<60㎡,按补偿标准的100%补偿。
(3)、60㎡≤人均建筑面积≤100㎡,按补偿标准的90%补偿。
(4)、人均建筑面积>100㎡的超出部分,按补偿标准的60%补偿。
(5)、2004年普查登记在册超出规定的宅基地面积外的建筑物,按补偿标准的50%给予补偿。
3、未办理用地和规划建设审批手续的住宅,“一户一宅”在规定的宅基地面积内,并在2004年淮南市农村宅基地及建筑物构筑物普查登记后建设的房屋按以下补偿标准分段计算累加得出补偿总额。
(1)、人均建筑面积<30㎡,按30㎡计算,按补偿标准的100%补偿。
(2)、30㎡≤人均建筑面积<60㎡,按补偿标准的100%补偿。
(3)、60㎡≤人均建筑面积≤100㎡,按补偿标准的50%补偿。
(4)、人均建筑面积>100㎡的,超出部分不予补偿。
(5)、2004年普查登记后建设的超出规定的宅基地面积外的建筑物,或者是一户拥有多处宅基地建设的住房(依法继承的房屋等除外)不予补偿。
4、既有办理用地和规划建设审批手续的住宅,又有未办理用地和规划建设审批手续的住宅,其货币补偿标准为:
办理用地和规划建设审批手续的住宅,按照《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南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淮府〔2013〕39号)第17条第1款的规定给予补偿,未办理用地和规划建设审批手续的住宅,按照《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南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淮府〔2013〕39号)第17条第2款规定的户人均建筑面积(办理用地和规划建设手续的住宅人均建筑面积加未办理用地和规划建设审批手续的面积之和)超额部分补偿比例给予补偿。
5、城镇居民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上建设或购买的房屋,且已办理用地和规划建设审批手续的,由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审查认定后视情况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房屋产权调换;未办理用地和规划建设审批手续的,按违法建设处理。
6、对于无法提供宅基地使用证的征迁户,经国土部门或镇、村查阅到的相关记录作为合法产权依据,公示无异议后进行安置补偿;无法提供相关记录的征迁户,由其本人进行申请,所在镇、村履行核实常住人口手续,经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安置补偿。
7、依法办理用地和规划建设审批手续的,并依法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的工业、商业、仓储、办公等用途的房屋,按实际面积和经营、生产情况,由区人民政府与被征收人共同委托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后给予货币补偿。因征收合法房屋造成被征收人停业、停产等损失的,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标准:商业用房每月每平方米40元;工业、仓储、办公等每月每平方米20元,均按6个月计算。
未依法办理用地和规划审批建设手续,但在2004年以前建设的、依法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属建设用地范围内的、且在商业农贸市场一直经营工商业活动的房屋,按实际面积和经营、生产情况,由区人民政府与被征收人共同委托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后给予货币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被征收人停业、停产等损失的,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标准:商业用房每月每平方米40元;工业、仓储、办公等每月每平方米20元,均按6个月计算。
确因生产经营安装的机械设备搬迁的,给予一定的设备搬迁费,搬迁费由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征收人组织搬迁,被征收人予以协助,所需费用由征收人支付;也可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搬迁费用进行评估,按照评估价支付。
8、征收部分房屋的,拆除部分的房屋仅实行货币补偿,如愿意整体拆迁,则按本实施细则进行安置补偿。
9、搬家费600元/户。
10、申请货币补偿自行拆迁除的,按户一次性给予1000元拆除费用。
11、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
(1)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已经做出行政处罚,应拆除或者没收的建筑物;
(2)告知拟征地范围后抢种的作物、栽种的树苗、抢建的建筑物;
(3)其他依法不予补偿的情形。
(二)、房屋产权调换安置
1、产权调换安置房区域及户型
安置房位于劳动村二期、利民阳光小区(现房安置)(详见规划图和户型图)。
2、下列人员属于房屋产权调换的安置对象:
(1)、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为常住人口;
(2)、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前结婚迁入的人员;
(3)、原为常住人口的现役士兵;
(4)、国家政策性移民迁入的常住农业人口;
(5)、征地转户时属本村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历次征地中应安置而未安置的人员;
(6)、原为本村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劳改劳教人员(含户口已注销的劳改劳教人员);
(7)、虽户口迁出但仍在读的全日制大中专学生(含技工院校学生);
(8)、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应为安置人员的情形。
3、下列人员不属于房屋产权调换的安置对象:
(1)、历次征迁已安置人员;
(2)、征地转户后结婚、出生等迁入或者入户的人员;
(3)、夫妻双方已享受一次房屋产权调换安置政策的人员;
(4)、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发布前已经迁出的人员;
(5)、在本村民组没有承包地,没有合法的宅基地及住房,不享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享受的权利,不承担集体经济组织义务的人员;
(6)、法律和政策规定不应列为住房安置对象人员。
4、非本村民组人员的安置补偿
(1)、原本村民组享有土地承包权的家庭成员,因捐资、上学、参军等原因现为非农户口的,且长期一直在本村民组居住生活的,享受本村民组农业户口家庭人员的同等安置政策。
(2)、本人不是原本村民组享有土地承包权的家庭成员,但因婚姻等因素在本村民组家庭户中长期居住生活的,可进行产权调换。
(3)、非本村民组的非农家庭户,依法办理用地和规划建设审批手续的住宅,根据该房屋上的户籍或在此长期居住生活的家庭成员等实际情况进行安置,原则上在3人(含3人)以内享受安置面积,且产权调换安置面积不超现住房面积。实行货币补偿或剩余面积货币补偿的,按该房屋上的户籍或在此长期居住生活的家庭成员数进行测算。
(4)、非本村民组的非农家庭户,购买他人的依法办理用地和规划建设审批手续的住宅,且长期在本村民组居住生活的,根据该房屋上的户籍或在此长期居住生活的家庭成员等实际情况进行安置,原则上在3人(含3人)以内享受安置面积,且产权调换安置面积不超现住房面积。实行货币补偿或剩余面积货币补偿的,按该房屋上的户籍或在此长期居住生活的家庭成员数进行测算。
对未被列为安置对象有异议的,当事人可向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镇人民政府调查认定;对认定结果仍有异议的,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国土资源、公安、农业等部门审查确认。审查确认的结果为最终结论。
5、房屋产权调换安置对象分户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分户对象的年龄在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发布之日前年满18周岁。
(2)、原家庭户成员为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承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义务。
(3)、原家庭户户主及单独分户的家庭成员之间属父母、子女关系。
(4)、被征收人家庭的分户情况在镇、社区按指定的地点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7日。
6、产权调换房屋补偿标准
(1)、符合条件的安置对象,每人可享受建筑面积30㎡安置住房,互不支付差价 ;每个安置对象可在应享受的产权调换安置房屋户型面积内申请增购15㎡安置房,增购的住宅面积按建安成本价购买;超出45㎡部分,按同地段结构质量相似的房屋的市场价购买。另需结算所选房总面积的楼层差价。
征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安置房位于劳动村二期、利民阳光小区。楼层差价由交房时按楼层调节系数计算确定。劳动村二期建安成本价为3146.35元/㎡,市场均价为3200元/㎡;利民阳光小区建安成本价为2159.8元/㎡,市场均价为2300元/㎡。建安成本价最终以征收方委托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审计决算为准。
超出应安置面积部分的房屋,按淮府〔2013〕39号第17条规定给予被征收人货币补偿。
(2)、独生子女户、两孩均为女孩户、已婚尚未有子女、符合生育二孩条件而放弃生育指标的,在原家庭人口数基础上再加1人计算。
(3)、特殊困难户的房屋产权调换,按户人均建筑面积30平方米安置,安置房最小户型面积不低于50平方米(选择异地安置的,不另外享受异地安置的面积奖励)。特殊困难户的名单,由社区提出初审意见,镇人民政府进行复核,报区人民政府认定批准。经认定批准的特殊困难户,酌情给以减、免、缓,具体标准由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
(4)、申请产权调换的过渡期内的临时安置费,周转房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的,按被征收人户实际应安置的人口数每人每月200元,只有1人的支付每月300元。逾期未交付安置房的,临时安置费按双倍支付。
(5)、使用政府提供的周转房,房屋征收部门不再给予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费。
(6)、搬家费600元/户。
(三)、按照本方案,既不符合产权调换又不符合货币补偿情况的房屋,若在政府规定时间内自行拆除的,楼房结构有柱、梁,层高3m以上的,给予350元/㎡的拆除奖励费;平房给予260元/ ㎡的拆除奖励费,超出规定时间内未自行拆除的应强制拆除,不给予拆除奖励费。
四、奖励办法
(一)、选择货币安置的,宅基地按实际面积给予60元/㎡补偿,且每户不超过160㎡。
(二)、征收工作启动之日起10日内签订征收协议的,享受主房总货币补偿金额10%的奖励;20日内签订征收协议的,享受主房总货币补偿金额5%的奖励;超过20日未签订征收协议的,不予奖励。征收部分房屋的,在规定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的,按上述期限及比例享受拆除部分房屋货币补偿金额的奖励。
(三)、将房屋交由征地补偿安置机构拆除,主房面积在200㎡以内的,每户另奖励2000元;主房面积超过200㎡的,每户另奖励3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