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理指南

发布时间:2024-01-05 09:49信息来源:八公山区八公山镇文字大小:[    ] 背景色: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理指南

办理事项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理

设定依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淮南市特困人员认定办法》

办理条件

具有我区户籍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符合“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三个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市辖区城市特困供养人员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3800元;市辖区农村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1778元,其中,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财政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8160元,集中供养特困人员财政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9600元。

  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分别为每人每月750元、450元、60元,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照料护理标准分别为每人每月525元、300元、45元。

申请材料

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签署所提供申请材料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还应当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办理流程

1. 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符合在实际居住地办理条件的,应当向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也可通过线上方式提出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2.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3.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

4.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拟确认为特困人员的,在申请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

 

办理地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30

联系方式

5657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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