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医学证明管理
《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所需材料
医疗保健机构内分娩的新生儿
医疗保健机构内分娩的新生儿,由该助产机构首次签发《出生医学证明》。新生儿父母应在出院前申领《出生医学证明》,确因特殊情况出院前未申领的,须在新生儿出生后一个月内申领《出生医学证明》。
1、新生儿父母亲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机构内分娩首次签发登记表。
3、领证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领证人不是母亲本人时,此为必比备项。)
4、授权委托书。(领证人不是母亲本人时,此为必备项)
5、亲子关系鉴定书。(新生儿父母有效证件原件与住院分娩时相关信息不一致时,此为必备项。)
6、新生儿母亲关于父亲信息的声明。(不能提供父亲信息时,此为必备项。)
《出生医学证明》换发
换发地点:向原签发机构申请换发
换发所需材料:
1.新生儿父母亲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2.新生儿父母亲出具的书面换发申请,说明换发原因;无父亲信息的,新生儿母亲应当提供本人签字的书面声明。
3.换发申请表;
4.原《出生医学证明》正页(已入户者)或正副页(未入户者)。
5.原《出生医学证明》存根(或副页)复印件(加盖复印件出具单位公章)。
6、领证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在领证人不是母亲本人时,此为必备项)。
7、授权委托书(在领证人不是母亲本人时,此为必备项)。
特殊材料:
8、公安机关出具的婴儿父母亲信息虚假情况证明(原《出生医学证明》登记的婴儿父母亲信息为虚假者,此为必备项)。
9、亲子鉴定书。有亲子关系的亲子鉴定证明;无亲子关系的亲子关系证明。(原《出生医学证明》登记的新生儿父母亲信息非新生儿亲生父母亲信息或虚假者,此为必备项)。
10、公安机关出具的不符合入户登记的证明(原《出生医学证明》登记的婴儿姓名等不符合入户登记要求的,此为必备项)。
11、婴儿分娩医院出具的婴儿分娩情况证明或分娩住院记录(原《出生医学证明》登记的婴儿性别、出生日期错误者,此为必备项);
12、户口注销证明(已入户者);
《出生医学证明》补发
补发地点:向原签发机构所在地县(区、市)委托管理机构申请补发
补发所需材料:
1、新生儿父母亲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2、新生儿及新生儿父母亲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3、补发申请表。
4、新生儿父母亲出具的书面补发申请,说明补发原因。
5、原证作废声明(在《淮南日报》上刊登原《出生医学证明》作废声明)。
6、原《出生医学证明》存根或副页的复印件(加盖复印件出具单位公章)。
7、公安机关出具的关于核查入户情况的回函(未提供新生儿户口簿者,此为必备项)。
8、领证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在领证人不是母亲本人时,此为必备项)。
9、授权委托书(在领证人不是母亲本人时,此为必备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