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高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供养和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关于提高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供养和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第 87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2015 年我市城市低保国中
月保障标准由 440 元/人提高至 500 元/人,农村低保年保障标准由2400 元/人提高至 3180 元/人;农村五保供养年保障标准由
2520 元/人提高到 3600 元/人:分散居住的孤儿基本生活月保障
标准由 600 元/人提高到700 元/人。以上新标准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各县区要严格执行新的保障标准、及时、足额将保障资金发放到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