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解读(摘选)

发布时间:2022-11-28 11:18信息来源:八公山区八公山镇文字大小:[    ] 背景色:       

房屋征收与补偿立法的目的

 

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公布施行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原《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新《条例》公布施行的目的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

房屋征收是政府行为,主体是政府。但房屋征收与补偿也涉及房屋被征收群众与各种社会组织,并且征收活动历时时间长、范围广、法律关系复杂,因此,有必要通过立法,对政府的征收行为,各方的权利义务等予以规范,从而保证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依法、有序地进行。

(二)维护公共利益

目前,我国处在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的重要阶段。工业化、城镇化是经济发展、国家现代化的必然趋势,符合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公共利益的重要方面。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开展,必须考虑我国的国情,切实维护公共利益的需要,实现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是全体人民最根本、最长远的利益。

(三)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

依法保障被征收入的合法权益。在房屋征收与补偿过程中,只有切实保障被征收入的居住条件有改善,生活水平不降低,按照市场价格进行评估确定货币补偿金额,即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金额,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同时对被征收入的搬迁、临时安置和停产停业损失予以补偿,保证被征收入所得补偿在市场上能买到区位、面积类似的住房,并依法赋予被征收入征收补偿方案和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制定的参与权、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择权、补偿方式选择权、回迁权以及相应的行政救济权和司法救济权,才能最大限度维护好房屋被征收群众的利益,才能将群众的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统一起来,才能真正做到统筹兼顾,从而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为实现全国人民最根本、最长远的利益创造良好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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