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八公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拟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告知书
淮南市八公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拟列入
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告知书
岑彦兵、李海波、甘文慧、贾碧荣、宋红涛、李石佳、钱世奇:
本局于2025年5月14日,收到八公山区人民法院对你7人判决生效的《刑事判决书》((2024)皖0405刑初48号、(2024)皖0405刑初66号)。
经八公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岑彦兵与宋红涛(另案处理)系和宜佳(广东)科技健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宜佳公司)实际负责人。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份期间,二人在明知西布曲明系有毒、有害物质,且系国家明令禁止添加到食品中的情况下,为谋取非法利益,安排钱世奇绕过仓储、质检等部门将西布曲明直接交给生产车间的邓榕彬添加到为甘文慧生产的减肥产品中,共计生产销售含有西布曲明的减肥产品合计72295元。广州赛美实业有限公司是和宜佳公司产品的销售方,被告人李海波作为广州赛美实业有限公司业务员,在明知和宜佳公司为甘文慧生产的减肥产品含有对人体有害成分的情况下,仍将上述减肥产品向甘文慧进行销售,销售额为72295元。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份期间,被告人甘文慧在明知其出售的减肥产品中含有对人体有害成分的情况下仍向贾碧荣等人出售,销售额为70417元。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份期间,被告人贾碧荣在明知其出售的减肥产品中含有对人体有害成分的情况下仍向代理金凯丽、杜晶晶等人出售,销售额为24527元。被告人宋红涛与岑彦兵系和宜佳公司实际负责人。2022年下半年以来,被告人宋红涛伙同岑彦兵为提高公司产品销量与经济效益,与被告人李石佳(时任总经理)、被告人钱世奇(研发部负责人)预谋在公司生产的部分减肥产品中添加西布曲明。四人在明知西布曲明系有毒、有害物质,且系国家明令禁止添加到食品中的情况下,为非法获利,被告人宋红涛、岑彦兵安排被告人钱世奇绕过仓储、质检等部门将西布曲明直接交给生产车间的邓榕彬添加到减肥产品中进行生产,后通过广州赛美实业有限公司业务员李海波,将该减肥产品出售给甘文慧,共计销售72295元。
2024年8月6日,八公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24)皖0405刑初48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岑彦兵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被告人李海波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被告人甘文慧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被告人贾碧荣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2024年8月19日,八公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24)皖0405刑初66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宋红涛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被告人李石佳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钱世奇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依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九)“对重点领域和严重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在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对本领域失信行为作出处理和评价基础上,通过信息共享,推动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对严重失信行为采取联合惩戒措施。重点包括:一是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包括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强制性产品认证等领域的严重失信行为。”和《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收到的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需要实施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的,参照本办法执行。”的规定,拟将你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高天赐 邓娇
联系电话:0554-5616784
联系地址:八公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二楼注册登记股
淮南市八公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