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公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权责清单即时动态调整意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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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权责清单即时动态调整意见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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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
权力 类型 |
权力名称 (调整前) |
权力名称 (调整后) |
子项 (调整前) |
子项 (调整后) |
调整后实施依据 |
调整 类型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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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行政 许可 |
食品经营 许可 |
食品经营 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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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 实行许可制度 。从事食品生产 、食品销售、餐饮服务, 应当 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 的, 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 应当报所在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 2.《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令 2015 年第 17 号)第二条第一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 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 可。 第六条第二、三款: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 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省 、 自治区 、直 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 风险状况, 确定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经营 许可管理权限。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 出的申请决定予以受理的, 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 决定不予 受理的, 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 权利。 |
范 施 据 规 实 依 |
调整意见: 规范实施依据。 理由:1.根据 2021 年 4 月 29 日 中华人民共 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一号《关于修改〈 中华人 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 定》: 八、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作出修改将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2.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2021〕39 号) 附件 1《安徽省“证照分离”改革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 (全省 2021 年版) 》第78 项:1.对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企业, 取消食品经营许可, 改为备案管理。2.将“食品经营备案(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纳入“多证合一”范围,在企业登记注册环节一并办理备案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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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其他 权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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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预包 装食品备 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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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一号第二 次修正)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 可制度。 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 应当依法取 得许可。但是, 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 不 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
新增 |
调整意见: 新增其他权力事项“销售预包 装食品备案” 。 理由:1.根据 2021 年 4 月 29 日 中华人民共 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一号《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八、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作出修改将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国 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 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 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 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 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2.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深 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 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2021〕39 号) 附件 1《安徽省“证照分离”改革涉企 经营许可事项清单 (全省 2021 年版) 》 第78 条: 1.对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企业, 取 消食品经营许可, 改为备案管理。2.将“食 品经营备案(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纳入“多 证合一”范围,在企业登记注册环节一并办理备案手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