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公山区科技工业信息化局权责清单其他权力分表(2025年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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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监督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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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权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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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 |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三条: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备案机关及其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 |
1、受理责任:告知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0554-56169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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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其他权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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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内非煤矿山新建、扩建、改建项目设计文件审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八条:矿山建设工程的设计文件,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并按照国家规定经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不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不得批准。 2.《安徽省非煤矿山管理条例》第六条:新建、扩建、改建非煤矿山项目实行核准或备案制度。列入国务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的项目,应该由项目核准机关核准,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对不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核准或备案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非煤矿山建设工程的设计文件应当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并报送项目核准或者备案机关审查。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皖政〔2011〕93号):三、(二)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履行核准或备案、设计审查批准和竣工验收程序。 4.《关于印发〈安徽省非煤矿山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皖经信非煤〔2020〕94号)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有关规定:省非煤矿山行业主管部门、市非煤矿山行业主管部门、县级非煤矿山行业管理部门根据管理权限,负责职责范围内非煤矿山建设项目管理工作 |
1、受理责任:告知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于受理(不于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和决定责任:组织专家踏勘矿山现场、审查,提出预审意见,经集体研究决定(对不于核准和批准的说明理由) 3、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向申请人和部门内部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非煤矿山主管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决定的; 2.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通过,造成重大安全隐患的; 3.在审查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4.在审变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0554-561695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