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公山区科技工业信息化局权责清单(2025年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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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监督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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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行政处罚 |
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安全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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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主席令第84号公布) |
1.立案责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的违法行为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工业和信息化领域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调查取证。允许当事人辩解或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0554-56169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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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处罚 |
对非煤矿山企业超出设计文件确定的生产能力、生产强度和生产定员组织生产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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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非煤矿山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非煤矿山企业超出设计文件确定的生产能力、生产强度和生产定员组织生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非煤矿山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停产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非煤矿山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非煤矿山生产建设的违法行为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0554-56169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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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处罚 |
对非煤矿山企业未采取收尘、防尘措施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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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非煤矿山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非煤矿山企业未采取收尘、防尘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非煤矿山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或者经改正仍达不到要求的,责令停产整顿。 |
1.立案责任:非煤矿山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非煤矿山生产建设的违法行为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0554-56169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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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开采保安矿柱、岩柱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
对擅自开采保安矿柱、岩柱行为的处罚 |
《安徽省非煤矿山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二)擅自开采保安矿柱、岩柱的;(三)采用可能危及及相邻矿山安全生产的决水、爆破、贯通巷道等危险作业方法的;(四)采掘生产图纸造假、图实不符的;(五)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未整改到位仍进行生产的。 |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根据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上报移送的违法案件,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0554-56169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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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采用可能危及及相邻矿山安全生产的决水、爆破、贯通巷道等危险作业方法行为的处罚 |
0554-56169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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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采掘生产图纸造假、图实不符行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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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54-56169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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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未整改到位仍进行生产行为的处罚 |
0554-56169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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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设计单位违反有关规定使用实心粘土砖或者空心粘土砖的处罚 |
对设计单位对建筑工程设计使用实心粘土砖,或者对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工程设计使用空心粘土砖的处罚 |
《安徽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使用实心粘土砖或者空心粘土砖的,由县级以上墙体材料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实心粘土砖或者空心粘土砖的使用量,处以每立方米3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阶段责任:新型墙体材料检查中发现应当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予以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0554-56169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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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施工单位未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使用墙体材料的处罚 |
0554-56169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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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设计、施工单位使用实心粘土砖或者空心粘土砖的处罚 |
0554-56169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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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行政处罚 |
对违规使用袋装水泥和违规在建设工程现场搅拌混凝土或者砂浆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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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每吨袋装水泥三百元的罚款:(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构件)生产企业使用袋装水泥的;(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大中型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工程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内的建设工程,使用袋装水泥的;(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设区的市、县(市)建成区内的建设工程,使用袋装水泥的。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每立方米一百元的罚款。(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大中型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工程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内的建设工程,现场搅拌混凝土或者砂浆的;(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设区的市建成区内的建设工程,现场搅拌混凝土或者砂浆的;(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县(市)建成区内的建设工程,现场搅拌混凝土,或者在禁止现场搅拌砂浆期限内现场搅拌砂浆的。”第三十八条:“本条例规定由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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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袋装水泥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袋装水泥生产建设的违法行为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0554-56169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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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行政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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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领域专项发展规划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 《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 《工业转型升级规划(2016—2020年)》 《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专项行动计划(2013—2018年)》 《中国制造2025》 《关于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实施意见》 《关于加快培育共享制造新模式新业态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 《关于进一步做好“僵尸”企业处置工作的指导意见》。 《关于发挥民间投资作用鼓励更多民间资本参与重点领域建设的指导意见》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 |
1、前期准备阶段责任:做好规划编制的前期调研论证工作;建立组织、确定人员、拟定编制方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0554-56169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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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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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
《科技部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国科发政字〔2000〕063号):“第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划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地、市、区、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设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具体负责办理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工作。”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民技术合同登记材料。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0554-56169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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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行政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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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新产品认定 |
1.《安徽省工业企业技术进步条例》(1999年3月26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09年8月21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第二十七条:经国家或者省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和新产品,从认定之日起所缴纳增值税新增部分的省、市留成部分,3年内全额奖励企业。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说明解释的责任;当场受理或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0554-56169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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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行政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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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确认 |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国办发〔2005〕33号)三、制定法规标准,强化监督管理(六)加强标准体系建设与监管。……对涉及人身健康的墙体材料,要逐步纳入强制性产品认证范畴,不经认证不得销售使用。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说明解释的责任;当场受理或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0554-56169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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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行政许可 |
非学科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审批 |
属于“中等及以下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设置审批”审批内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
1.受理责任:依法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材料进行初审,组织专家考察、评审、论证、公示,提出预审意见。 3.决定责任:对设置中等及以下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申请依法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不予转报或不予审批的应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作转报文书或许可文书,按时送达,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的; 3.擅自增设、更改申请的审批程序或条件的,造成学生因办学机构资质问题无法完成学业的; 4.对不符合规定条件举办予以批准,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以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5.超越职权审批的; 6.在行政审批过程中,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7.有索取或者接受申请机构财物等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0554-56169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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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其他权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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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 |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三条: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备案机关及其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 |
1、受理责任:告知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0554-56169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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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其他权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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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内非煤矿山新建、扩建、改建项目设计文件审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八条:矿山建设工程的设计文件,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并按照国家规定经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不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不得批准。 2.《安徽省非煤矿山管理条例》第六条:新建、扩建、改建非煤矿山项目实行核准或备案制度。列入国务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的项目,应该由项目核准机关核准,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对不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核准或备案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非煤矿山建设工程的设计文件应当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并报送项目核准或者备案机关审查。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皖政〔2011〕93号):三、(二)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履行核准或备案、设计审查批准和竣工验收程序。 4.《关于印发〈安徽省非煤矿山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皖经信非煤〔2020〕94号)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有关规定:省非煤矿山行业主管部门、市非煤矿山行业主管部门、县级非煤矿山行业管理部门根据管理权限,负责职责范围内非煤矿山建设项目管理工作 |
1、受理责任:告知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于受理(不于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和决定责任:组织专家踏勘矿山现场、审查,提出预审意见,经集体研究决定(对不于核准和批准的说明理由) 3、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向申请人和部门内部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非煤矿山主管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决定的; 2.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通过,造成重大安全隐患的; 3.在审查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4.在审变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0554-561695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