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公山区科技工业信息化局2024年公共服务清单

发布时间:2025-04-08 10:04信息来源:八公山区科技工业信息化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序号

事项类别

事项名称

办理依据

实施机构

服务对象

1

依申请类服务

科技政策咨询

企业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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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主动公开服务

全国优秀科普作品推荐

1.《关于推荐2020年全国优秀科普作品的通知》(国科办才〔2021〕5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厅(委)和各部门推荐优秀科普图书作品5-7部,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副省级城市科技局推荐作品部。(每年均下发文件通知)。
 2.实际需要,正在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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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依申请类服务

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推荐

1《国家技术转移促进行动实施方案》:开展国家技术转移示范工作,加强技术转移机构建设。结合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评定和考核,在全国各行业和地方选择符合条件的机构进行试点,重点支持其建立和完善适应市场经济要求、有利于促进技术转移的体制和机制,培育一批信誉良好、行为规范、综合服务能力强、起到示范带动作用的技术转移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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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依申请类服务

安徽省技术转移示范机构推荐

1.《安徽省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方案》(科成技〔2007〕127号):二、技术转移体系建设的主要内容 (一)建立一批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 以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建设为切入点,示范引导和推进全省技术转移机构的建设,逐步形成技术转移的工作网络体系。
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16〕40号):三、重点任务 (二)强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市场化服务。5.建立完善技术转移机构。支持各地和有关机构建立完善区域性、行业性技术市场,形成不同层级、不同领域技术交易有机衔接的新格局。支持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建设一批运营机制灵活、专业人才集聚、服务能力突出、具有较大影响力的技术转移机构,鼓励省外高校、科研院所等在我省设立专业化的技术转移机构,打造连接国内外技术、资本、人才等创新资源的技术转移网络。
3.《安徽省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暂行)》(科区〔2013〕70号)第十条: 省科技厅每年将各地推荐备案的省级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名单对外正式公布,并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备案为省级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的单位与其主管部门的隶属关系不变。凡列入备案名单的省级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均可参加下一年度省科技厅组织的绩效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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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主动公开服务

举办各类科普教育展览、讲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第三条:国家机关、武装力量、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农村基层组织及其他组织应当开展科普工作。

《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规划纲要(2021—2035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

 

 

6

依申请类服务

组织申报国家重大项目补助

《安徽省支持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实施细则(试行)》:“第六条:对企业牵头承担的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科技重大专项等重大项目,省、市(或县)按国家下拨经费的5%—10%比例分别予以补助,省补助额度不超过500万元。”第七条:“申请奖励补助单位每年按照省科技、财政部门年初发布的通知要求,提供用于研发项目的关键仪器设备购置清单、购置发票、有关机构认定文件、市(县)先行奖励补助等证明材料,由所在市科技部门受理,并会同市财政等相关部门审查,经市政府审核后报省科技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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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依申请类服务

组织申报研发设备补助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2 号):“第一项:对年销售收入达500万元及以上企业、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等购置用于研发的关键仪器设备(原值10万元及以上),省、市(县)分别按其年度实际支出额不超过15%予以补助,单台仪器设备补助分别最高可达200万元,单个企业补助分别最高可达500万元。补助资金用于研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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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依申请类服务

组织申报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考核奖励发放

1.《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印发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配套文件的通知》(皖政办〔2015〕40号):“对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在国家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省、市(县)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2.《安徽省加强实验室建设实施细则》:“第七条 对新批准建设的国家级实验室,省、市(县)分别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对在国家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国家级实验室,省、市(县)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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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依申请类服务

组织申报新认定的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奖励发放

1.《安徽省加强实验室建设实施细则》:“第七条:对新批准建设的国家级实验室,省、市(县)分别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对在国家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国家级实验室,省、市(县)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印发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进一步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配套文件的通知》(皖政办〔2015〕40号):“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省、市(县)分别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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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依申请类服务

组织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科技保险补助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2 号):“第五项第3条:在对高新技术企业投保的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专利保险予以补助的基础上,拓展险种范围,所在市(县)先按投保企业实际支出保费的30%给予补助,省再按投保企业实际支出保费的30%给予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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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依申请类服务

省级创新型企业试点推荐

1.《关于开展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科发字〔2006〕110号):各地方科技管理部门商国资监管部门和工会组织等负责本地区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
2.《安徽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13条:实行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认定制度。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创新型企业,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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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依申请类服务

组织申报技术交易补助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2 号):“第四项第2条:对省内高校院所在皖实施转移转化、产业化的科技成果,按其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到账额(依据转账凭证),省给予10%的补助,单项成果最高可达100万元。对在皖企业购买省外先进技术成果并在皖转化、产业化的,按其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支付额(依据转账凭证),省给予10%的补助,单个企业最高可达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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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依申请类服务

组织申报省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补助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2 号):“第二项第1条:省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研发投入中,承担单位投入不低于60%,省、市(县)投入不超过40%,省在市(县)先行投入基础上予以资助,单个项目累计资助最高可达5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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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依申请类服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

1.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第十二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程序如下:
(一)企业申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注册登记,向认定机构提出认定申请。
2.安徽省科技厅、财政厅、省税务局《关于组织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每年均下发文件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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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依申请类服务

高新技术企业更名认定推荐转报

1.《高新技术企业更名管理工作规程》(皖高企认〔2014〕31号):“一、各认定机构负责受理、审查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申请。从第二阶段开始,认定机构应根据企业更名申请材料首先判断企业更名类型。对于简单更名的企业,由认定机构确认后公示;对于复杂更名的企业,认定机构组织专家评审后提出审核意见(必要时可进行实地审查),对审核通过的企业予以公示。”
2.关于高新技术企业更名有关事项的通知(皖高企认〔2014〕31号)四、更名申请和审核流程规定:各市科技局负责受理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申请,并根据企业更名类型,指导企业完善名称变更申请材料。各市科技局、财政局、国税局和地税局联合对企业名称变更情况进行审查,出具汇总表和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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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依申请类服务

省级重点实验室认定推荐

1.《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第八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科技管理部门是重点实验室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1.贯彻国家有关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方针和政策,支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2.依据本办法制定本部门重点实验室管理细则,指导重点实验室的运行和管理,组织实施重点实验室建设。3.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4.落实重点实验室建设期间所需的相关条件。”
2.《安徽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八条: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建设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实验室,开展基础研究、高新技术研究和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推进研究成果的开发与应用。”
3.《安徽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科基〔2017〕20号):“第八条  省直有关部门、企业所在地的市(县)科技局、高等院校、中央驻皖科研院所,是省重点实验室的主管部门(单位),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方针政策,支持省重点实验室建设和发展。(二)指导督促省重点实验室运行和管理。(三)提供省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配套经费,解决有关重大问题。”“第十二条  主管部门(单位)组织具备条件的单位填写《安徽省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书》,审核后报省科技厅。”“第十三条  省科技厅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择优批准建设。批准建设的实验室由依托单位编制实验室建设计划,经主管部门(单位)组织可行性论证,报省科技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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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依申请类服务

省科学技术奖申报推荐转报

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决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20号令):省科技奖候选人由下列组织和个人推荐:(一)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二)省人民政府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 (三)高等学校、中央驻皖科研机构;(四)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组织、科学技术专家。
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皖政办秘〔2018〕227号):改革现行由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下达推荐指标、科技人员申请报奖、推荐单位筛选推荐的方式,实行由专家学者、组织机构、相关部门提名的制度,进一步简化提名程序。提名者承担推荐、答辩、异议答复等责任,并对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提名者应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遵守提名规则和程序。建立对提名专家、提名机构的信用管理和动态调整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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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依申请类服务

组织申报企业和高校院所转化科技成果获认定的动植物新品种省级研发奖励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2 号):“第七项第2条:对企业和高校院所转化科技成果获国家、省审定的动植物新品种(配套系),省依据绩效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10万元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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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依申请类服务

组织申报高层次人才团队项目

《关于印发安徽省扶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在皖创新创业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皖政办〔2018〕1号):省政府对携带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在皖创办公司或与省内企业共同设立公司,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科技团队,择优以股权投资或债权投入方式给予支持,根据专家评审及现场核查意见,按照从高分到低分的原则,分A、B、C三类予以支持,支持额度分别为1000万元、600万元、3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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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依申请类服务

组织创新创业大赛

1.《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第三部分(十九)条:支持各类创业创新大赛,定期办好中国创新创业大赛、中国农业科技创新创业大赛和创新挑战大赛等赛事。
2.《国务院关于加快构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支撑平台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53号):(二十九)继续办好中国创新创业大赛、中国农业科技创新创业大赛等赛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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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依申请类服务

省、市科技创新政策宣传

《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

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的意见

  (皖发〔2014〕4号) 第十七条:建立科技、财

政等部门定期会商制度,加大创新政策宣传培训

力度,开展业务辅导;第十八条:大力弘扬创新

文化、大力宣传优秀创新创业典型,最大限度激

发全社会创新创业热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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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依申请类服务

重点用能企业能源管理负责人培训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55条:重点用能企业能源管理负责人应当接受节能培训
2.《安徽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二十八条:节能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节能工作的主要职责:(六)开展节能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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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依申请类服务

节能环保新产品、新技术、新装备推广应用

1.《安徽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五条:鼓励支持节能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第二十八条:节能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节能工作的主要职责:(五)组织协调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的推广应用。
2.省经信委节能处三定方案:指导和推动节能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和新材料的推广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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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依申请类服务

开展节能环保产业“五个一百”专项行动

1.省委省政府印发《关于扎实推进绿色发展着力打造生态文明建设安徽样板实施方案》。
2.《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在工业领域开展节能环保产业五个一百专项行动的实施意见》:在全省工业领域滚动实施‘五个一百’专项行动,即‘壮大100户节能环保生产企业、推介100项节能环保先进技术、推广100种节能环保装备产品、实施100个节能环保重点项目、培育100家节能环保服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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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依申请类服务

国家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推荐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企业〔2017〕156号)第十五条: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负责本地区示范平台的推荐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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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依申请类服务

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推荐

1.《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工信部联科〔2010〕540 号):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财政部负责示范企业认定的相关管理工作。
2.《安徽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皖经信科技〔2014〕130号)第四条:省经信委、省财政厅联合负责全省示范企业认定的相关管理工作,根据自己的职能支持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与发展,形成共同推进企业技术创新的协调互动工作机制。各市、直管县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与同级财政主管部门联合负责本区域示范企业的组织申报、工作指导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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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依申请类服务

国家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推荐

《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所属单位服务平台申报进行初审、推荐及相关管理工作。

区科技工业信息化局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28

依申请类服务

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安全可靠性论证转报

《关于加强化工园区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皖安监三〔2012〕107号)第二条第五项第四款: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需经安全可靠性论证,由省经信委牵头对企业拟采用的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生产工艺进行安全可靠性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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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依申请类服务

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宣传和培训

《安徽省节能监察办法》第七条:省及有条件的市、县设立节能监察机构。节能监察机构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具体负责节能监察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二)开展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宣传和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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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依申请类服务

新型墙体材料宣传

《安徽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

第六条:新型墙体材料的推广应用,以城市为重点,逐步向农村推进。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推广新型建筑结构体系,支持建设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的示范,拓宽新型墙体材料的应有范围。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编制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的规程、施工技术规程、通用图集和验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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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依申请类服务

组织参加新型墙体材料培训

《安徽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

第六条:新型墙体材料的推广应用,以城市为重点,逐步向农村推进。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推广新型建筑结构体系,支持建设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的示范,拓宽新型墙体材料的应有范围。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编制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的规程、施工技术规程、通用图集和验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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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32

依申请类服务

新型墙体材料产品推广

《安徽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

第六条:新型墙体材料的推广应用,以城市为重点,逐步向农村推进。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推广新型建筑结构体系,支持建设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的示范,拓宽新型墙体材料的应有范围。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编制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的规程、施工技术规程、通用图集和验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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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33

依申请类服务

开展散装水泥宣传活动

《安徽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的宣传,鼓励、支持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6年散装水泥宣传周活动的通知》(商务部商办流通函﹝2016﹞1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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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依申请类服务

省级信息消费创新产品及体验中心申报推荐

1.《关于促进信息消费扩大内需的意见》(皖政〔2014〕26号):(一)实施信息产品创新工程。充分利用我省在智能语音、新型显示、智能制造、软件集成等方面的产业基础和技术优势,大力推进智能终端产品创新发展,增强电子基础产业创新能力,提升软件业支撑服务水平。重点支持智能语音电视、汽车语音导航、教育语音产品、智能语音呼叫、移动互联网语音应用、智能终端(穿戴)、工业软件、惠民信息集成软件、WiFi应用软件、移动金融等信息产品创新和示范应用,积极促进终端与服务一体化发展。 2.省经信委《关于组织申报第二批安徽省信息消费体验中心的通知》(皖经信软件〔2016〕153号):二、程序和条件。(二)认定程序:按照属地化管理,由各市经信局组织申报。省经信局组织评审,并授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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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依申请类服务

散装水泥技术培训

《安徽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第十七条:各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当做好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专业技术人员、设备操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散装水泥主管部门及其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对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专用车辆驾驶人免费进行业务技能和安全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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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主动公开服务

开展“全国科技工作者日”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十八条:每年5月30日为全国科技工作者日

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全国科技工作者日”的批复国函〔2016〕1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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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依申请类服务

推进符合条件的科技馆免费开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第十三条:科普是全社会的共同任务。社会各界都应当组织参加各类科普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文化服务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照公益性、基本性、均等性、便利性的要求,加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提高公共文化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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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主动公开服务

开展全国科普日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第十二条:科学技术协会是科普工作的主要社会力量。科学技术协会组织开展群众性、社会性、经常性的科普活动,支持有关社会组织和企业事业单位开展科普活动,协助政府制定科普工作规划,为政府科普工作决策提供建议。

《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规划纲要(2021—203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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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主动公开服务

开展应急科普工作

《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规划纲要(2021—2035年)》

《安徽省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规划纲要实施方案(2021—2025年)》(皖政办秘〔2021〕121号):出要建立健全应急科普协调联动机制,显著提升基层科普工作能力,基本建成平战结合应急科普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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