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公山区科技特派员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淮南市八公山区科技特派员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淮南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巩固坚持科技特派员制度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淮农工组〔2022〕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八公山区科技特派员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资金”)是指由安徽省财政厅、淮南市财政局下拨及我区财政局统筹安排用于专门支持科技特派员工作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区级引导、分类支持、竞争择优、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分工
第四条 资金由区财政局和区科经局共同管理。
区财政局职责如下:
(一)负责统筹安排资金和预算下达。
(二)健全完善资金管理制度。
(三)组织指导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区科经局职责如下:
(一)负责年度预算申请和组织预算执行。
(二)负责发布年度申报通知,开展区级科技特派员选认,市级科技特派员、省级科技特派团推荐工作,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及创新创业示范基地申报工作,组织实施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项目等。
(三)负责资金使用的过程管理、绩效管理、监督检查等。
第五条 区委组织部、区农业农村局职责如下:
负责项目日常监管,实施绩效管理,监督经费使用。
第三章 支持内容与范围
第六条 资金主要是用于科技特派员对所服务的行政村提供科技服务、开展科技创新创业过程中与服务活动直接相关的各项费用,包括工作补助、交通差旅费、培训费等与科技特派员开展科技服务相关的费用。
第七条 科技特派员工作经费采取绩效考核的等次(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进行发放,绩效考核优秀的给予0.3万元补助、绩效考核达到良好的给予0.1万元补助,不合格等次不予发放。
第八条 科技特派员工作在中央级、省级媒体报道,为我区争得荣誉的,分别给予一定金额的奖励。
第四章 资金执行及监管
第九条 科技特派员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办理支出。
第十条 科技特派员无故中止服务或拒不完成协议,区科经局中止其选派任务,并追回已拨经费,取消其绩效奖励经费。
第十一条 在科技特派员选派期间出现因故中止服务、更换人员等重大事项,经区科经局和选派单位同意并报淮南市科技局备案、同意后,选派经费根据实际工作时间予以发放,取消其绩效奖励经费。
第十二条 区科经局定期对科技特派员的专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履行服务协议、违规违纪使用专项经费的科技特派员,将视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批评、取消选派、追缴资金等措施。
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纪律的行为,将追回工作经费并给予纪律处分。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线索。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八公山区科技经济信息化局
2022年7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