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基准】八公山区科技工业信息化局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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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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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处罚名称 |
处罚依据 |
违法情形 |
处罚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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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墙改管理类(2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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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设计单位使用实心粘土砖或者空心粘土砖的处罚 |
《安徽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设计单位对建筑工程设计使用实心粘土砖,或者对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工程设计使用空心粘土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或者墙体材料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施工单位未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使用墙体材料的,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设计、施工单位使用实心粘土砖或者空心粘土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或者墙体材料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设计单位对建筑工程设计使用实心粘土砖,或者对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工程设计使用空心粘土砖的占项目总墙材10%以内的。 |
处以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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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单位对建筑工程设计使用实心粘土砖,或者对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工程设计使用空心粘土砖的占项目总墙材10%-50%的。 |
处以15万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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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单位对建筑工程设计使用实心粘土砖,或者对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工程设计使用空心粘土砖的占项目总墙材50%以上的。 |
处以2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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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建设单位使用实心粘土砖或者空心粘土砖的处罚 |
《安徽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设计单位对建筑工程设计使用实心粘土砖,或者对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工程设计使用空心粘土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或者墙体材料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施工单位未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使用墙体材料的,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设计、施工单位使用实心粘土砖或者空心粘土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或者墙体材料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设计、施工单位使用实心粘土砖或者空心粘土砖的占项目总墙材10%以内的。 |
处以20万元以下3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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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设计、施工单位使用实心粘土砖或者空心粘土砖的占项目总墙材10%-50%的。 |
处以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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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设计、施工单位使用实心粘土砖或者空心粘土砖的占项目总墙材50%以上的。 |
处以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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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散装水泥管理类(1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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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违反规定使用袋装水泥的处罚 |
《安徽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每吨袋装水泥三百元的罚款:(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构件)生产企业使用袋装水泥的;(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大中型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工程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内的建设工程,使用袋装水泥的;(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设区的市、县(市)建成区内的建设工程,使用袋装水泥的。” |
依据条例规定,生产企业、建设工程应当使用散装水泥而使用袋装水泥,经查实后立即改正的。 |
责令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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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条例规定,生产企业、建设工程应当使用散装水泥而使用袋装水泥,查实后整改不到位的。 |
警告,责令10日内彻底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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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条例规定,生产企业、建设工程应当使用散装水泥而使用袋装水泥,经查实后拒不改正的。 |
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每吨袋装水泥三百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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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非煤矿山管理类(2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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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非煤矿山企业超出设计文件确定的生产能力、生产强度和生产定员组织生产的处罚 |
《安徽省非煤矿山管理条例》第十八条:“非煤矿山开采应当具备保障安全生产的条件,执行开采不同矿种的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非煤矿山企业应当按照审查通过的设计文件确定的生产能力、生产强度和生产定员组织生产。因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重新核定生产能力,报原项目核准或者备案机关确认。”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非煤矿山企业超出设计文件确定的生产能力、生产强度和生产定员组织生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非煤矿山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停产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 |
非煤矿山企业超出设计文件确定的生产能力、生产强度和生产定员20%以内组织生产的。 |
责令停产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0%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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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煤矿山企业超出设计文件确定的生产能力、生产强度和生产定员20%以上40%以下组织生产的。 |
责令停产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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