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责权限依据】八公山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职责、权限和主要执法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八公山区应急管理局在其职责范围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其执法人员持行政执法证进行执法。现将八公山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的执法职责和权限、主要执法依据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执法职责和权限
(一)执法职责
1.依法负责应急管理工作和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
2.依法行使全区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区级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巡查、考核工作。
3.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监督管理区本级工矿商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4.依法组织指导全区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
5.依法监督管理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的应急教育和培训;依法监督管理生产经营单位对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的经常性维护和保养;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送备案、建立应急值班制度或者配备应急值班人员等工作进行监督管理;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的立即组织抢救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6.依法对职责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依法扣押用于违反生产、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依法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权。
7.依法负责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的监督管理,查处相应的违法违规行为。
8.根据授权或者委托依法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9.依法对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10.依法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执法职责。
(二)权限:本局执法工作仅限于本区区域的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行政执法工作。
二、主要执法依据
(一)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二)行政法规
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2.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4.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5.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6.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三)地方性法规
1.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
(四)规章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2.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3.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4.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5.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6.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
7.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8.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9.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10.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1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12.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
13.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
14.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
15.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16.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
17.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18.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19.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20.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
21.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
22.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
23.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24.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
25.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26.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27.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28.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29.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
30.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31.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
32.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