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个人)(淮八)应急罚〔2023〕05号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个人)
(淮八)应急罚〔2023〕05号
被处罚人: 程龙梁 性别: 男 年龄: 53岁 身份证号:3424********007X
家庭住址: 安徽省寿县八公山乡郝家圩村程郢组 邮政编码: 232072
联系电话: 159****8763 所在单位: 无 职务: 无
单位地址: 无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3年3月6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前往园区开展执法检查,恰巧遇到程龙梁正在使用叉车,为淮南市八公山医用塑料制品厂的原材料卸货,现场程龙梁无法提供特种作业操作证,我局执法人员立即制止。经调查取证现场只提供了其弟程龙玉的叉车证。根据叉车租赁方淮南市八公山医用塑料制品厂介绍,程龙梁提供的是他弟程龙玉的证件。程龙梁存在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行为。主要证据有现场检查记录、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整改复查意见书、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程龙梁本人的陈述材料等。
(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违反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给予 处人民币叁仟元罚款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中国银行淮南八公山支行 ,账号 178****96917 ,到期不缴每日按处罚数额的3%加处处罚。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淮南市八公山区 人民政府或者 淮南市应急管理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淮南市八公山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八公山区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3年4月6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