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审批服务指南

发布时间:2025-09-19 10:06信息来源:八公山区城管行政执法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1、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审批

一、项目性质

行政许可

二、办理依据

1.《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地方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第二十条第二款: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地方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第二十一条:在城市的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应当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在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公共绿地和工商行政管理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三款: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必须经地方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2.《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将“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批准”、“砍伐、迁移城市树木审批”2项,合并为“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1项。

三、申报条件

1、因城市规划调整或城市建设需要;

2、道路沿线建设项目开设出入通道; 

3、临时施工便道、交通疏解通道。

四、申报材料

1.占用场地定位平面图;非本单位权属的,需提供权属单位意见;规划部门批准的工程项目平面图。

五、办理流程

受理(窗口或网上)→承办(现场踏勘)→审查→决定(主管部门审核)→制证→办结(发证)。

安徽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hn.ahzwfw.gov.cn/

六、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七、证件形式和许可时效

1.证件形式:许可决定书。

2.许可时效:许可规定时限。

八、是否收费及依据

行政审批不收费。

九、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554-5622750  监督电话:0554-5622750

2、砍伐、迁移城市树木审批

一、项目性质

行政许可

二、办理依据

1.《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地方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第二十条第二款: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地方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第二十一条:在城市的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应当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在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公共绿地和工商行政管理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三款: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必须经地方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2.《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将“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批准”、“砍伐、迁移城市树木审批”2项,合并为“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1项。

三、申报条件

(一)砍伐树木:1、严重影响居民采光、通风和居住安全,且无移植价值的;2、树木危及人身或其他设施安全,且无移植价值的;3、树木发生检疫性病虫害或濒临死亡的;4、因树木生长抚育需要,且无移植价值的。

(二)移植树木:1、因城市规划调整或城市建设需要;2、树木危及人身或其他设施安全的;3、严重影响居民采光、通风和居住安全;4、绿地内部园林绿化景观调整。

(三)修剪树木:1、对供电线路、固定建构筑物构成安全隐患的行道树修枝;2、对市政基础设施或其他公共设施的施工或使用有妨碍的;3、法律法规或标准规范规定涉及安全隐患的。

四、申报材料

1.因建设需要,需提供市规划部门批准的工程项目平面图;

2.因安全原因确需砍伐、移植城市树木,需提供佐证;因严重影响采光确需砍伐、移植城市树木,需提供佐证;非本单位权属的,需提供权属单位意见

五、办理流程

受理(窗口或网上)→承办(现场踏勘)→审查→决定(主管部门审核)→制证→办结(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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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七、证件形式和许可时效

1.证件形式:许可决定书。

2.许可时效:许可规定时限。

八、是否收费及依据

行政审批不收费。

九、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554-5622750  监督电话:0554-5622750

3、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一、项目性质

行政许可

二、办理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07项: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实施机关:地方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三、申报条件

1.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

2.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地方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3.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必须经地方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四、申报材料

1.绿地现状示意图:绿化设计图。非本单位权属的,需提供权属单位意见;

2.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设计图或会议纪要

五、办理流程

受理(窗口或网上)→承办(现场踏勘)→审查→决定(主管部门审核)→制证→办结(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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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办理时限

1.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期限:3个工作日。

七、证件形式和许可时效

1.证件形式:许可决定书。

2.许可时效:许可规定时限。

八、是否收费及依据

行政审批不收费。

、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554-5622750  监督电话:0554-5622750

4、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

一、项目性质

行政许可

二、审批依据: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第三十条: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第三十一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第三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09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实施机关: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

3.《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3项,合并为“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1项。

三、申报条件:

1.属本单位管辖区域内;

2.做好安全警示、围挡等防护安全措施;

3.申请单位应当在挖掘前自行联系地下管线(煤气、通信、电缆、自来水等)相关部门,对地下管线情况进行调查,施工时应在相关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挖掘,防止挖破地下管线,如在挖掘过程中出现地下管线破裂或意外情况时,申请单位和施工单位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排险,保证安全,并承担所有责任。

四、申报材料:

1.施工方案;

2.因工程建设需要,需提供规划部门批准的总平面图;

3.占用场地定位平面图;

4.开通道路接入城市主次干道的,需提供公安交警部门审查意见

五、办理流程:

受理(窗口或网上)→承办(现场踏勘)→审查→决定(主管部门审核)→制证→办结(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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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办理时限:

1.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期限:3个工作日。

七、是否收费及依据

收费。《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省建设厅建城字[1996]640号;城建[2002]232号。

八、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554-5622750  监督电话:0554-5622750


5、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一、项目性质

行政许可

二、审批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101项: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实施机关:地方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2.《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5年底139号)第七条:第七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地方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地方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具体条件按照《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执行。

三、申报条件

1.提交书面申请(包括建筑垃圾运输的时间、路线和处置地点名称、施工单位与运输单位签订的合同、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土地用途证明);

2.有消纳场的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具有相应的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有排水、消防等设施,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3.具有建筑垃圾分类处置的方案和对废混凝土、金属、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

4.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5.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6.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和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

四、申报材料

1.消纳场所证明;

2.车辆行驶证

五、办理流程

受理(窗口或网上)→承办(现场踏勘)→审查→决定(主管部门审核)→制证→办结(发证)。

安徽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hn.ahzwfw.gov.cn/

六、办理时限

1.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期限:3个工作日。

七、是否收费及依据

收费。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39 号)、《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 号)、《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价服〔2007〕207 号)、《淮南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 142 号)

八、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554-5622750  监督电话:0554-5622750

6、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环卫设施许可

一、项目性质

行政许可

二、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四条:建设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必须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标准。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商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2.《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地方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3.《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3年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2011年12月28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占、损坏或者擅自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迁移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地方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按照先建设后拆除的原则负责重建,或者按照环境卫生设施造价给予补偿,由地方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安排重建。

三、申报条件

因建设需要或者设施毁损失去使用功能

四、申报材料

1.拟拆除、迁移设施的现状图及拆除方案;

2.补偿及重建环卫设施方案

五、办理流程

受理(窗口或网上)→承办(现场踏勘)→审查→决定(主管部门审核)→制证→办结(发证)。

安徽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hn.ahzwfw.gov.cn/

六、办理时限

1.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期限:3个工作日

七、是否收费及依据

行政审批不收费。

八、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554-5622750  监督电话:0554-5622750

7、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审批

一、项目性质

行政许可

二、审批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102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实施机关: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2.《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07年第157号,2015年5月4日予以修改)第十七条第一款: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

第十八条第一款: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许可的决定,向中标人颁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

三、申报条件

1.具备企业法人资格,规模小于100吨/日的卫生填埋场和堆肥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规模大于100吨/日的卫生填埋场和堆肥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焚烧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亿元。    

2.卫生填埋场、堆肥厂和焚烧厂的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取得规划许可文件。    

3.采用的技术、工艺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4.有至少5名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包括环境工程、机械、环境监测等专业的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垃圾处理工作经历,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5.具有完善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6.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配备沼气检测仪器,配备环境监测设施如渗沥液监测井、尾气取样孔,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等监测设备并与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联网。    

7.具有完善的生活垃圾渗沥液、沼气的利用和处理技术方案,卫生填埋场对不同垃圾进行分区填埋方案、生活垃圾处理的渗沥液、沼气、焚烧烟气、残渣等处理残余物达标处理排放方案。   

8.有控制污染和突发事件的预案。

四、申报材料

1.规划选址许可文件、建设工程竣工备案文件;

2.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职称证件、上岗证书材料,其中项目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5人,应包括环境工程、机械、环境监测专业,技术负责人应有5年以上垃圾处理工作经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垃圾处理的工艺方案、三废达标排放方案及应急预案,配图文介绍;

4.中标标书及经营协议

五、办理流程

受理(窗口或网上)→承办(现场踏勘)→审查→决定(主管部门审核)→制证→办结(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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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办理时限

1.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期限:3个工作日

七、是否收费及依据

行政审批不收费。

八、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554-5622750  监督电话:0554-5622750

8、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

处理服务审批

一、项目性质

行政许可

二、审批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102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实施机关: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2.《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07年第157号,2015年5月4日予以修改)第十七条第一款: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第十八条第一款: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许可的决定,向中标人颁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

三、申报条件

1.申请人是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从事垃圾清扫、收集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从事垃圾运输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300万元。

2.机构清扫通力达到总清扫能力的20%以上,机构清扫车辆包括洒水车和清扫保保洁车辆。机构清扫车辆应当具有自动洒水、防尘、防遗撒、安全警示功能,安装车辆行驶及清扫过程记录仪;

3.垃圾收集应当采用全密闭运输工具,并应当具有分类收集功能;

4.垃圾运输应当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或船只,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沥液滴漏功能,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

5.具有合法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6.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7.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构、设备、车辆、船只停放场所。

四、申报材料

1.垃圾运输或处理去向和处理方式的证明材料,或与垃圾转运或处理单位签订的书面协议(合同)

2.中标标书、经营协议、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材料;

3.淮南市城市管理局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五、办理流程

受理(窗口或网上)→承办(现场踏勘)→审查→决定(主管部门审核)→制证→办结(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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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办理时限

1.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期限:3个工作日。

七、是否收费及依据

行政审批不收费。

八、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554-5622750  监督电话:0554-5622750

9、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一、项目性质

行政许可

二、审批依据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第三十条: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第三十一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第三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09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实施机关: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

3.《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3项,合并为“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1项。

三、申报条件

1. 有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2. 有安全评估报告(适用于燃气管道、电力管线);

3. 有事故预警和应急抢救方案(适用于燃气管道、电力管线);

4. 有管线、杆线架设设计图纸;

5. 管线、杆线符合规划布局。

四、申报材料

1.工程项目路径平面图;

2.依附桥梁的需提供原设计单位技术安全意见、经专家论证的管线架设施工方案

五、办理流程

受理(窗口或网上)→承办(现场踏勘)→审查→决定(主管部门审核)→制证→办结(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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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办理时限

1.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期限:3个工作日

七、是否收费及依据

不收费。

八、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554-5622750  监督电话:0554-5622750

10、在城市建筑物及其他设施上张贴悬挂宣传品的批准

一、项目性质

行政许可

二、审批依据

1.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须经地方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           2.《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等,应当经地方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三、申报条件

需要在城市建筑物及其他设施上张贴悬挂宣传品的单位。

四、申报材料

1.场地产权、使用权证明政府部门文件;

2.广告代理发布协议及发布资质证明

3.施放空飘需提供气象部门的证明  

4.临时性施工围挡广告需提供建设用地批准书、土地出让合同、规划条件通知书、项目备案通知书

五、办理流程

受理(窗口或网上)→审核、决定→制证→办结(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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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办理时限

即办件。

七、是否收费及依据

不收费。

八、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554-5622750  监督电话:0554-5622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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