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淮南市八公山区内部审计工作制度》的通知
关于印发《淮南市八公山区内部审计工作制度》的通知
各镇、街道,区直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八公山区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内部审计行为,改善经济管理,促进廉政建设,我局制定了《八公山区内部审计工作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淮南市八公山区审计局
2025年3月3日
八公山区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试 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加强八公山区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提升内部审计质量,规范经济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八公山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八公山区政府各部门、各镇及街道办事处、区属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条 内部审计工作原则
(一)依法审计原则:内部审计工作应严格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进行,确保审计行为合法合规。
(二)独立客观原则: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应独立于被审计对象,保持客观公正的态度,不受其他部门和个人的干涉,以确保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三)全面覆盖原则:内部审计应涵盖各单位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各个方面,实现审计监督的全面覆盖。
(四)突出重点原则:在全面审计的基础上,应根据各单位的工作重点、资金规模、风险程度等因素,确定审计重点,提高审计效率和效果。
(五)服务促进原则:内部审计工作不仅要发现问题,更要提出改进建议,促进各单位完善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机构设置
(一)区政府各部门、各镇及街道办事处、区属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应根据工作需要,设置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或明确负责内部审计工作的内设机构,配备相应的内部审计人员。
(二)内部审计机构应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
(三)内部审计机构应保持相对独立性,不得兼管财务、纪检监察等工作。
第五条 人员配备
(一)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与从事的内部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职业技能和工作经验。
(二)内部审计人员应加强相关教育培训,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业务能力。
第三章 审计计划
第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根据本单位的工作重点、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以及风险评估结果,制定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报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应明确审计项目的名称、审计目标、审计范围、审计时间、审计人员安排等内容。
第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报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四章 审计实施
第九条 审计组应按照审计实施方案的要求,通过审查财务会计资料、查阅文件、实地查看、调查询问等方式,获取审计证据。
第十条 审计组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应及时与被审计对象沟通,听取其意见和解释。对被审计对象提出的异议,审计组应进行核实,并根据核实结果调整审计证据和审计结论。
第十一条 审计组在审计过程中发现重大违法违规问题或其他重要情况的,应及时向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
第五章 审计报告
第十二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结束后,应及时撰写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包括审计目标、审计范围、审计发现的问题、审计建议等内容。
第十三条 审计报告应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反映审计情况,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建议可行。
第十四条 审计报告应连同被审计对象的书面意见及复核意见等报局主要领导,经过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后,下达内部审计报告或结论。
第六章 审计整改
第十五条 被审计对象应根据审计报告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制定整改方案,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给内部审计机构。整改方案应包括整改目标、整改措施、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等内容。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加强对被审计对象整改情况的跟踪检查,督促其落实整改措施。对整改不力的,应及时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七章 审计档案管理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审计档案管理制度,对审计项目资料进行整理、归档、保管和利用。
第八章 内部审计的结果运用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及其整改情况,作为对有关科室年度考核的重要参考。各部门应当加强内部审计结果的运用,并作为加强内部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审计中发现涉嫌违纪问题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纪检部门调查处理;情节严重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内部审计工作要求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实行回避制度。审计组人员与被审计单位主要工作人员有近亲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被审计单位和个人也有权要求回避。
第二十一条 被审计部门和个人应与审计组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资料和真实情况。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组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提请相关部门调查,情况属实的按规定给予当事人内部通报或纪律处分:
(一)阻挠、妨碍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绝执行内部审计意见的;
(五)打击报复内部审计组人员和检举人的。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组人员应当依照《安徽省审计机关审计现场管理办法》等规定,依法履行职责,恪守内部审计规定、保密法规和审计纪律。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淮南市八公山区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单位可根据本制度,结合自身实际工作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