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八公山区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任前经济责任告知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5-24 11:32信息来源:八公山区审计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关于印发《八公山区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任前经济责任

告知办法(试行)》的通知

 

区直各部门、各单位:

《八公山区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任前经济责任告知办法(试行)》已经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八公山区委组织部        八公山区审计局

                    2023522


八公山区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

单位主要领导人员任前经济责任

告知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增强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以下简称领导干部)经济责任意识,根据《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和《淮南市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任前经济责任告知办法(试行)》,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包括:

(一)镇、街道办事处、国有林场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

(二)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以及实际履行经济责任的部门、单位负责常务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

(三)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含金融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不担任法定代表人但实际行使相应职权的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等企业主要领导人员;

(四)其他需要告知的领导干部。

第三条  新提拔或转任的领导干部任职后,有干部管理权的组织部门和同级审计机关应当在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告知其应当履行的经济责任事项和有关要求,由领导干部签收《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告知书》。

第四条  领导干部签字确认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告知书》一式三份,组织部门、同级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局)和领导干部各存一份。

第五条  领导干部应当全面理解经济责任告知内容,准确把握应当履行的经济责任,做到守法、守纪、守规、尽责,并自觉接受审计,主动配合审计。

第六条  部门、单位可以参照本办法对新提拔或转任的内部管理领导干部进行任前经济责任告知。

第七条  本办法由中共八公山区委组织部、区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八公山区审计局办公室            2023522印发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告知书

 

 

 

 

 

单    位:                                                                                         

 

职    务:                                

 

被告知人:                                

 

 

 

 

中共八公山区委组织部

印制

 

     


经济责任审计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计监督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又是干部管理监督机制的重要内容。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存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根据《八公山区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任前经济责任告知办法试行》规定,现将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应当履行的经济责任事项及有关要求告知如下:

一、党委主要领导干部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上级党委和政府重大经济方针政策及决策部署情况;

(二)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情况;

(三)领导本地区经济工作,统筹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规划,以及政策措施制定情况及效果;

(四)重大经济决策情况;

(五)本地区财政收支总量和结构、预算安排和重大调整等情况;

(六)地方政府性债务的举借、用途和风险管控等情况;

(七)自然资源资产的开发利用和保护、生态环境保护以及民生改善等情况;

(八)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重大项目的研究决策情况;

(九)对党委有关工作部门管理和使用的重大专项资金的监管情况,以及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情况;

(十)履行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以及本人遵守有关廉洁从政规定情况;

(十一)对以往审计中发现问题的督促整改情况;

(十二)其他应当履行的经济责任事项。

二、政府主要领导干部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上级党委和政府、本级党委重大经济方针政策及决策部署情况;

(二)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情况;

(三)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战略、规划的执行情况,以及重大经济和社会发展事项的推动和管理情况及其效果;

(四)有关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

(五)重大经济决策情况;

(六)本地区财政管理,以及财政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

(七)地方政府性债务的举借、管理、使用、偿还和风险管控情况;

(八)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九)自然资源资产的开发利用和保护、生态环境保护以及民生改善等情况;

(十)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重大项目的研究、决策及建设管理等情况;

(十一)本地区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情况;

(十二)机构设置、编制使用以及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

(十三)履行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以及本人遵守有关廉洁从政规定情况;

(十四)对以往审计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十五)其他应当履行的经济责任事项。

三、党政工作部门、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主要领导干部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经济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履行本部门(系统)、单位有关职责,推动本部门(系统)、单位事业科学发展情况;

(二)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情况;

(三)有关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

(四)重大经济决策情况;

(五)本部门(系统)、单位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

(六)国有资产的采购、管理、使用和处置情况;

(七)重要项目的投资、建设和管理情况;

(八)有关财务管理、业务管理、内部审计等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以及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情况;

(九)机构设置、编制使用以及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

(十)对下属单位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

(十一)履行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以及本人遵守有关廉洁从政规定情况;

(十二)对以往审计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十三)其他应当履行的经济责任事项。

四、国有企业主要领导人员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经济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推动企业可持续发展情况;

(二)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情况;

(三)企业发展战略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及其效果;

(四)有关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

(五)重大经济决策情况;

(六)企业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以及资产负债损益情况;

(七)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和收益上缴情况;

(八)重要项目的投资、建设、管理及效益情况;

(九)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健全和运转情况,以及财务管理、业务管理、风险管理、内部审计等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和职务消费等情况,对所属单位的监管情况;

(十)履行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以及本人遵守有关廉洁从业规定情况;

(十一)对以往审计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十二)其他应当履行的经济责任事项。

 

 

 

领导干部(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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