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八公山区卫健委抽查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2024-10-11 11:00信息来源:八公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文字大小:[    ] 背景色:       
检查单位:淮南市八公山区卫生健康委(3404050140)
抽查类别 抽查事项 抽查项目 检查对象 事项类别 检查方式 检查主体 检查依据 检查内容 备注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监督检查 大类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检查 大类
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控工作监督检查 大类
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医疗机构监督检查 大类
学校和托幼机构监督检查 大类
医疗机构及医护人员执业活动监督检查 大类
职业卫生监督检查 大类
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机构和产前诊断技术服务机构监督检查 大类
职业卫生监督检查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许可、续展、变更的检查 细类 一般检查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四条;《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检查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是否取得资质,是否按规定进行续展和变更。
职业卫生监督检查 人员情况的检查 细类 一般检查项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七条;《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检查职业健康检查机构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医师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定期培训等。
职业卫生监督检查 仪器设备的检查 细类 一般检查项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五条;《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检查职业健康检查机构体检相关仪器设备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满足工作需要、是否定期校验等。
职业卫生监督检查 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情况的检查 细类 一般检查项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检查职业健康检查机构个人体检表、总结报告、档案管理等是否符合要求。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检查 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执法检查 细类 公共场所经营者 一般检查项 现场检查 省、市、县(市、区)级卫生健康部门 1.《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 、第十条、第十二条
3.《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卫生条件保障的检查 大类
卫生条件保障的检查 卫生条件保障的检查 细类 一般检查项
学校和托幼机构监督检查 学校卫生监督执法检查 细类 一般检查项
对非法使用母婴保健技术的处罚 大类
对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处罚 大类
对公共场所经营者等相关单位或个人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规定情形的处罚 大类
托幼机构、校外培训机构、学校采光照明抽检 大类
托幼机构、校外培训机构、学校采光照明抽检 托幼机构、校外培训机构、学校采光照明抽检 细类 托幼机构、校外培训机构 一般检查项 现场检查 八公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转发关于印发2021年托幼机构、校外培训机构、学校采光照明“双随机”抽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托幼机构、校外培训机构、学校采光照明情况
医疗机构诊疗服务行为的检查 大类 医疗机构诊疗服务行为的检查
医疗机构诊疗服务行为的检查 对医疗机构服务行为检查 细类 医疗机构 一般检查项 八公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印发淮南市“一业一查”部门联合抽查工作实施方案和事项清单的通知
卫生条件保障的检查 卫生状况及卫生制度的检查 细类 一般检查项
宾馆、旅店 大类
宾馆、旅店 宾馆、旅店卫生情况的检查 细类 一般检查项
为进一步了解掌握社会公众对政策执行效果的反馈与评价,请您对该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提出宝贵的意见或建议。我们将及时收集并分析,共同助力政策不断完善。
  • 姓  名:

  • 联系方式:

  • *内  容:

  • *验 证 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