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公山区卫健委行政强制类事项目录清单

发布时间:2024-03-12 16:58信息来源:八公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文字大小:[    ] 背景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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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事项 公开内容
(要素)
公开依据 公开时限 公开主体 公开股室 公开渠道和载体(“■”表示必选项,“□”表示可选项) 公开对象 公开方式 公开层级 权责清单 公共服务清单 部门三定 其他依据
一级事项(编码) 二级事项                (编码) 全社会 特定群体 主动 依申请 县级
行政强制类事项125003000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125003001 1.对消毒剂和消毒器械及生产经营单位监管过程中涉及的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6月29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17号);
《消毒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7号 2017年12月26日修订)。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政务服务专区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_________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6月29日修正)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四)对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及其生产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2.对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和饮用水供水单位监管过程中涉及的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6月29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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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6月29日修正)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四)对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及其生产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3.对采供血机构监管过程中涉及的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3号);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08号 2016年2月6日);
《艾滋病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7号);
《血站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4号发布 2017年12月26日修订);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8号发布 2016年1月19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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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站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4号发布 2017年12月26日修订)第五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采供血活动履行下列职责:
(二)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血站管理职责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辖区内血站执业活动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组织开展对采供血质量的不定期抽检;

(四)对辖区内临床供血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五)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4.对医师及医疗机构的监管过程中涉及的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9号);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6号);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1号);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9号 2016年2月6日修改);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3号);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1992年10月7日卫生部令第24号 2016年1月19日修改);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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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未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
5.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中医疗机构的监管过程中涉及的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6号 2011年1月8日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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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第三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发生或者即将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行政机关采取应急措施或者临时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6号 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三十二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医疗救护设备、救治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生产、供应;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保证及时运送。
6.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的监管过程中涉及的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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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强制类第88项:涉嫌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的场所、设备、运输工具和物品的查封或者暂扣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发生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的事故有可能发生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临时控制措施,疏散人员,控制现场,并根据需要责令暂停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作业。
非法行医取缔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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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强制类第84项:非法行医取缔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未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
非法采集血液、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取缔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3号)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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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强制类第85项:非法采集血液、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取缔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非法采集血液的;(二)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三)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
擅自开展性病专科诊治业务的取缔 《性病防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9号2012年6月29日卫生部部务会议通过);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9号 2016年2月6日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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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强制类第86项:擅自开展性病专科诊治业务的取缔 《性病防治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性病诊疗活动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八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超出诊疗科目登记范围开展性病诊疗活动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强制消毒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6月29日修正);
《艾滋病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7号);
《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国务院令第2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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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强制类第87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强制消毒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七条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或者按照其提出的卫生要求,进行严格消毒处理;拒绝消毒处理的,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强制消毒处理。第五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发现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如不及时采取控制措施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可以采取封闭公共饮用水源、封存食品以及相关物品或者暂停销售的临时控制措施,并予以检验或者进行消毒。经检验,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应当予以销毁;对未被污染的食品或者经消毒后可以使用的物品,应当解除控制措施。《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可以封存有证据证明可能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并予以检验或者进行消毒。经检验,属于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应当进行卫生处理或者予以销毁;对未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或者经消毒后可以使用的物品,应当及时解除封存。
《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第六条:对出入检疫传染病疫区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的人员、物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有权采取下列相应的交通卫生检疫措施:(一)对出入检疫传染病疫区的人员、交通工具及其承运的物资进行查验;(二)对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和与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医学检查及其他应急医学措施;(三)对被检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污染的物品,实施控制和卫生处理;(四)对通过该疫区的交通工具及其停靠场所,实施紧急卫生处理;(五)需要采取的其他卫生检疫措施。采取前款所列交通卫生检疫措施的期间自决定实施时起至决定解除时止。《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三级、四级实验室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资格证书,或者已经取得相关资格证书但是未经批准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停止有关活动,监督其将用于实验活动的病原微生物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并给予警告;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不符合相应生物安全要求的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停止有关活动,监督其将用于实验活动的病原微生物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并给予警告;
责令暂停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 《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52号)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政策法规与综合监督股、县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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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强制类第89项:责令暂停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 《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52号)第六十五条: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危害状态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临时控制措施:(一)责令暂停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二)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三)组织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在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危害状态得到有效控制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解除控制措施。
1.对消毒剂和消毒器械及生产经营单位监管过程中涉及的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6月29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17号);
《消毒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7号 2017年12月26日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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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6月29日修正)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四)对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及其生产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2.对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和饮用水供水单位监管过程中涉及的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6月29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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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6月29日修正)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四)对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及其生产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3.对采供血机构监管过程中涉及的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3号);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08号 2016年2月6日);
《艾滋病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7号);
《血站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4号发布 2017年12月26日修订);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8号发布 2016年1月19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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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站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4号发布 2017年12月26日修订)第五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采供血活动履行下列职责:
(二)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血站管理职责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辖区内血站执业活动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组织开展对采供血质量的不定期抽检;

(四)对辖区内临床供血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五)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4.对医师及医疗机构的监管过程中涉及的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9号);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6号);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1号);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9号 2016年2月6日修改);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3号);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1992年10月7日卫生部令第24号 2016年1月19日修改);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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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未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
5.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中医疗机构的监管过程中涉及的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6号 2011年1月8日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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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第三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发生或者即将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行政机关采取应急措施或者临时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6号 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三十二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医疗救护设备、救治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生产、供应;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保证及时运送。
6.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的监管过程中涉及的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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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强制类第88项:涉嫌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的场所、设备、运输工具和物品的查封或者暂扣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发生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的事故有可能发生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临时控制措施,疏散人员,控制现场,并根据需要责令暂停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作业。
非法行医取缔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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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开展性病专科诊治业务的取缔 《性病防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9号2012年6月29日卫生部部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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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强制类第86项:擅自开展性病专科诊治业务的取缔 《性病防治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性病诊疗活动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八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超出诊疗科目登记范围开展性病诊疗活动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强制消毒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6月29日修正);
《艾滋病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7号);
《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国务院令第2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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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强制类第87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强制消毒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七条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或者按照其提出的卫生要求,进行严格消毒处理;拒绝消毒处理的,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强制消毒处理。第五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发现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如不及时采取控制措施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可以采取封闭公共饮用水源、封存食品以及相关物品或者暂停销售的临时控制措施,并予以检验或者进行消毒。经检验,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应当予以销毁;对未被污染的食品或者经消毒后可以使用的物品,应当解除控制措施。《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可以封存有证据证明可能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并予以检验或者进行消毒。经检验,属于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应当进行卫生处理或者予以销毁;对未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或者经消毒后可以使用的物品,应当及时解除封存。
《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第六条:对出入检疫传染病疫区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的人员、物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有权采取下列相应的交通卫生检疫措施:(一)对出入检疫传染病疫区的人员、交通工具及其承运的物资进行查验;(二)对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和与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医学检查及其他应急医学措施;(三)对被检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污染的物品,实施控制和卫生处理;(四)对通过该疫区的交通工具及其停靠场所,实施紧急卫生处理;(五)需要采取的其他卫生检疫措施。采取前款所列交通卫生检疫措施的期间自决定实施时起至决定解除时止。《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三级、四级实验室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资格证书,或者已经取得相关资格证书但是未经批准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停止有关活动,监督其将用于实验活动的病原微生物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并给予警告;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不符合相应生物安全要求的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停止有关活动,监督其将用于实验活动的病原微生物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并给予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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