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公山区卫健委行政许可类事项目录清单

发布时间:2023-10-24 15:35信息来源:八公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公开事项 公开内容 公开依据 公开时限 公开主体 公开股室 公开渠道和载体(“■”表示必选项,“□”表示可选项) 公开对象 公开方式 公开层级 权责清单 公共服务清单 部门三定 其他依据
一级事项(编码) 二级事项                (编码) (要素) 全社会 特定群体 主动 依申请 县级
行政许可类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包括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权限内)125001001 1.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办事指南、过程信息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结果信息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行政审批和营商环境股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审批类第3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批;第4项: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年6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9号公布,2004年12月10日国务院令第428号修正)第二十一条: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发给《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第二十二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在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并向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
2.办事指南,包括:适用范围、事项审查类型、项目信息(项目名称、审批类别、项目编码)、办理依据、受理机构、决定机构、审批数量、办理条件、申请材料、申请接收、办理基本流程、办理方式、审批时限、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审批结果、结果送达、申请人权利和义务、咨询途径、监督和投诉渠道、办公地址和时间、公开查询方式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3号 2017年11月4日修正);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2.《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50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立许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实施。
3.过程信息,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公开受理、审核、审批、送达等相关信息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9号);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3.《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管理办法》(2001年11月16日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5号公布)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申请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执业的应符合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的设置标准和设置规划。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设区的市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许可审批和校验;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县、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许可审批和校验。(本款所列部门以下简称发证部门)
4.结果信息——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8号); □公开查阅点/政务公开专区 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45号)附件6冻结事项第37项“省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审批”。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管理办法》(2001年11月16日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5号公布); □政务服务中心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修改<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等4部门规章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2号)。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母婴保健服务人员资格认定(包括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权限内)125001002 1.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办事指南、过程信息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结果信息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行政审批和营商环境股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审批类第4项: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资格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三条:从事本法规定的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人员,必须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2.办事指南,包括:适用范围、事项审查类型、项目信息(项目名称、审批类别、项目编码)、办理依据、受理机构、决定机构、审批数量、办理条件、申请材料、申请接收、办理基本流程、办理方式、审批时限、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审批结果、结果送达、申请人权利和义务、咨询途径、监督和投诉渠道、办公地址和时间、公开查询方式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3号 2017年11月4日修正);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从事本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必须经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3.过程信息,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公开受理、审核、审批、送达等相关信息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9号);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2.《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4.结果信息,包括姓名、性别、类别、执业地点、证书编码、主要执业机构、发证(批准)机关等相关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8号); □公开查阅点/政务公开专区 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修改<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等4部门规章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2号); □政务服务中心 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1996年9月21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10年8月23日修正);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1996年9月21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10年8月23日修正)第七条: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以及助产人员,经考核并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技术工作。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6号)。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遗传病诊断和产前诊断人员的考核发证,由省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婚前医学检查人员的考核发证,由设区的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人员和助产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由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精准推送   □其他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含港澳台,外商独资除外)(权限内)125001003 1.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办事指南、过程信息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结果信息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行政审批和营商环境股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审批类第1项: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和执业许可-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2016年2月国务院令666号修订)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2.办事指南,包括:适用范围、事项审查类型、项目信息(项目名称、审批类别、项目编码)、办理依据、受理机构、决定机构、审批数量、办理条件、申请材料、申请接收、办理基本流程、办理方式、审批时限、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审批结果、结果送达、申请人权利和义务、咨询途径、监督和投诉渠道、办公地址和时间、公开查询方式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第十一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出设置申请:(一)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二)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和专科医院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申请。
3.过程信息,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公开受理、审核、审批、送达等相关信息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9号 2016年2月6日修订);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第五十三条: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设医疗机构及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开设医疗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4.结果信息——设置审批结果信息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 □公开查阅点/政务公开专区 2.《安徽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1995年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64号,2010年11月16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30号修正)第十条: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权限划分如下:
《关于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管理权限的通知》(卫医秘〔2016〕30号); □政务服务中心 (一)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不满100张床位的一级综合医院、卫生院、门诊部、卫生所(室、站)、医务室、卫生保健所、护理院(站)、诊所等医疗机构的设置申请。县(市)卫生行政部门接受申请,经审核合格,作出批准;市辖区卫生行政部门接受申请,应报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再作出批准。(二)设区的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100张床位以上的二级综合医院,一级中医、中西医结合医院,一级专科医院,一级妇幼保健院,市、县级专科防治院(所、站),不满100张床位的康复医院,不满200张床位的疗养院,市急救站等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三)省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三级综合医院,二、三级中医、中西结合医院,二、三级专科医院,二、三级妇幼保健院,省级专科防治院(所、站),100张床位以上的康复医院,200张床位以上的疗养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等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5号);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3.《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国务院下放到省级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设置独资医院审批。
《安徽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1995年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64号,2010年11月16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30号修正)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4.《关于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管理权限的通知》(卫医秘〔2016〕30号)一、自即日起,社会资本新办500张床位以下二级综合医院、二级及以下中医类医院,二级康复医院和老年病医院,一级专科医院,其设置审批管理权限下放至县、县级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市级卫生计生部门备案。社会资本在市辖区新办上述医疗机构的,由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社会资本新办二级专科医院、500张床位以上二级综合医院,临床检验所等专业服务机构,其设置审批管理权限下放至市级卫生计生部门。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以及香港、澳门等医疗服务投资者在我省设立医疗机构按原规定程序办理。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19号公布 2016年1月19日修订)。 □精准推送   □其他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人体器官移植除外)(权限内)125001004 1.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办事指南、过程信息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结果信息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行政审批和营商环境股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审批类第1项: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和执业许可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2016年2月国务院令666号修订)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2.办事指南,包括:适用范围、事项审查类型、项目信息(项目名称、审批类别、项目编码)、办理依据、受理机构、决定机构、审批数量、办理条件、申请材料、申请接收、办理基本流程、办理方式、审批时限、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审批结果、结果送达、申请人权利和义务、咨询途径、监督和投诉渠道、办公地址和时间、公开查询方式等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9号 2016年2月6日修订);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第十一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出设置申请:(一)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二)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和专科医院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申请。
3.过程信息,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公开受理、审核、审批、送达等相关信息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5号);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第五十三条: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设医疗机构及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开设医疗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4.结果信息——医疗机构名称、地址、诊疗科目、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登记号、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限、审批机关 《关于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管理权限的通知》(卫医秘〔2016〕30号); □公开查阅点/政务公开专区 2.《安徽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1995年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64号,2010年11月16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30号修正)第十条: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权限划分如下:
《安徽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1995年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64号,2010年11月16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30号修正); □政务服务中心 (一)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不满100张床位的一级综合医院、卫生院、门诊部、卫生所(室、站)、医务室、卫生保健所、护理院(站)、诊所等医疗机构的设置申请。县(市)卫生行政部门接受申请,经审核合格,作出批准;市辖区卫生行政部门接受申请,应报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再作出批准。(二)设区的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100张床位以上的二级综合医院,一级中医、中西医结合医院,一级专科医院,一级妇幼保健院,市、县级专科防治院(所、站),不满100张床位的康复医院,不满200张床位的疗养院,市急救站等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三)省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三级综合医院,二、三级中医、中西结合医院,二、三级专科医院,二、三级妇幼保健院,省级专科防治院(所、站),100张床位以上的康复医院,200张床位以上的疗养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等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皖政〔2014〕3号);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3.《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国务院下放到省级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设置独资医院审批。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19号公布 2016年1月19日修订)。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皖政〔2014〕3号)国务院下放到省级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3项)1.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设置独资医院审批(由省卫生厅承接,列入“省管权限的医疗机构许可审批”项目)。
□精准推送   □其他 5.《关于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管理权限的通知》(卫医秘〔2016〕30号)一、自即日起,社会资本新办500张床位以下二级综合医院、二级及以下中医类医院,二级康复医院和老年病医院,一级专科医院,其设置审批管理权限下放至县、县级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市级卫生计生部门备案。社会资本在市辖区新办上述医疗机构的,由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社会资本新办二级专科医院、500张床位以上二级综合医院,临床检验所等专业服务机构,其设置审批管理权限下放至市级卫生计生部门。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以及香港、澳门等医疗服务投资者在我省设立医疗机构按原规定程序办理。
医师执业注册(权限内)125001005 1.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办事指南、过程信息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结果信息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行政审批和营商环境股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审批类第2项:医护人员执业注册-医师执业注册 1、《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三条: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除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准予注册,并发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医师集体办理注册手续。第十七条: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2.办事指南,包括:适用范围、事项审查类型、项目信息(项目名称、审批类别、项目编码)、办理依据、受理机构、决定机构、审批数量、办理条件、申请材料、申请接收、办理基本流程、办理方式、审批时限、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审批结果、结果送达、申请人权利和义务、咨询途径、监督和投诉渠道、办公地址和时间、公开查询方式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2.《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2017年2月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3号)第九条:拟在医疗、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拟在预防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该机构的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3.过程信息,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公开受理、审核、审批、送达等相关信息 《安徽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1995年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64号,2010年11月16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30号修正);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4.结果信息,包括姓名、性别、类别、执业地点、证书编码、主要执业机构、发证(批准)机关等相关信息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皖政〔2014〕3号); □公开查阅点/政务公开专区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3号)。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护士执业注册(权限内)125001006 1.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办事指南、过程信息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结果信息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行政审批和营商环境股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审批类第2项:医护人员执业注册-护士执业注册 1.《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517号)第七条:护士执业,应当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第八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第九条: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报告。第十条: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延续注册。
2.办事指南,包括:适用范围、事项审查类型、项目信息(项目名称、审批类别、项目编码)、办理依据、受理机构、决定机构、审批数量、办理条件、申请材料、申请接收、办理基本流程、办理方式、审批时限、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审批结果、结果送达、申请人权利和义务、咨询途径、监督和投诉渠道、办公地址和时间、公开查询方式等 《护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7号);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2.《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9号)第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是护士执业注册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工作。第十条: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原注册部门申请延续注册。第十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可以为本机构聘用的护士集体申请办理护士执业注册和延续注册。第十六条: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等注册项目,应当办理变更注册。
3.过程信息,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公开受理、审核、审批、送达等相关信息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精简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皖政〔2014〕4号)附件6部分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序号10,将除省属医疗机构外的护士变更注册、护士延续注册下放市、县卫生主管部门,护士执业注册的首次注册继续由省级卫生部门承担,。
4.结果信息,包括姓名、性别、类别、执业地点、证书编码、主要执业机构、发证(批准)机关等相关信息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下放护士执业注册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发〔2019〕37号); □公开查阅点/政务公开专区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精简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皖政〔2014〕4号); □政务服务中心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9号)。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125001008 1.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办事指南、过程信息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结果信息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行政审批和营商环境股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审批类第7项: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2.办事指南,包括:适用范围、事项审查类型、项目信息(项目名称、审批类别、项目编码)、办理依据、受理机构、决定机构、审批数量、办理条件、申请材料、申请接收、办理基本流程、办理方式、审批时限、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审批结果、结果送达、申请人权利和义务、咨询途径、监督和投诉渠道、办公地址和时间、公开查询方式等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 2016年2月6日修订);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2.《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49项:公共场所改、扩建卫生许可,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3.过程信息,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公开受理、审核、审批、送达等相关信息 《艾滋病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7号);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3.《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3月10日卫生部令第80号公布,2016年1月19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修正)第二十二条:国家对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
4.结果信息——卫生许可证信息 《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 □公开查阅点/政务公开专区 公共场所经营者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方可营业。
《国务院关于整合调整餐饮服务场所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12号); □政务服务中心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公布。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4.《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卫监督秘〔2013〕143号)第一部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以及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卫生许可调整下放后的实施机关为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应组织制定辖区内分级管理的范围和职责,并落实执法责任制,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直接管辖单位以本辖区内跨区域连锁型、有重大影响或较大规模的公共场所单位为主。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80号 2017年12月26修正);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卫监督秘〔2013〕143号); □精准推送   □其他
《关于全面推开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制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发〔2018〕27号)。
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包括乡村医生执业再注册)125001010 1.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办事指南、过程信息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结果信息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卫健部门 行政审批和营商环境股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卫健委权责清单行政审批类第2项:医护人员执业注册-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2003年8月5日国务院令第386号)第九条:国家实行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制度。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工作第十三条:符合本条例规定申请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人员,应当持村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拟聘用证明和相关学历证明、证书,向村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执业注册。
2.办事指南,包括:适用范围、事项审查类型、项目信息(项目名称、审批类别、项目编码)、办理依据、受理机构、决定机构、审批数量、办理条件、申请材料、申请接收、办理基本流程、办理方式、审批时限、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审批结果、结果送达、申请人权利和义务、咨询途径、监督和投诉渠道、办公地址和时间、公开查询方式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 2009年8月27日修正)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第十六条: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为5年。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申请再注册。
3.过程信息,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公开受理、审核、审批、送达等相关信息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6号)。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第十七条:乡村医生应当在聘用其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变更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4.结果信息,包括姓名、性别、类别、执业地点、证书编码、主要执业机构、发证(批准)机关等相关信息 □公开查阅点/政务公开专区 第十八条:乡村医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注册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注销执业注册,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咨询电话:0554-5617771;
网上咨询方式:https://www.ahzwfw.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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