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动回应】产假、护理假、育儿假

发布时间:2023-05-19 09:57信息来源:八公山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文字大小:[    ] 背景色:       

根据《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七号)第三十三条,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给予以下奖励: (一)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基础上,延长产假六十天; (二)男方享受三十天护理假; (三)在子女六周岁以前,每年给予夫妻各十天育儿假。 职工在前款规定的产假、护理假、育儿假期间,享受其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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