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拨打各相关事项服务指南中公示的监督电话。
2.行政执法监督和投诉渠道:0554-6678359。
3.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不服有关行政决定,可以自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市政府(办理机构:市林业局法规科)或省农业农村厅申请行政复议(以有关执法文书中记载为准)。
4.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八公山区人民法院起诉(以有关执法文书中记载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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