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公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八公山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是指申请人需要获取政府信息,依法向本局提出申请,经审核办理,向申请人公开符合规定条件的政府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 本局明确局办公室负责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受理工作,并公开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等联系方式,方便申请人提出申请。
第四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信件、数据电文等)。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申请。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
第六条 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同意后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不超过20个工作日。
第七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询第三方意见。
第八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所申请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方式和途径;
(二)所申请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信息;
(三)决定不予公开的,说明理由;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信息不存在;
(五)不属于本局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条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申请人申请公开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登记、审核、办理、答复、归档的工作制度。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