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公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局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活动,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和《八公山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制度》,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局作出关系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发展全局、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行政决策的公众参与活动,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的公众参与工作,由具体承办人员负责办理。
第四条 决策草案形成后,应当根据决策对公众影响的范围和程度,采取座谈讨论、咨询协商、民意调查、公开征求意见、听证等方式听取公众意见。
第五条 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活动情况应当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应当告知公众参与人,并通过适当方式反馈。
第六条 通过座谈讨论、咨询协商方式征求意见的,应当邀请利害关系人代表、专家等参加,并对意见建议进行梳理分析。
第七条 以民意调查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的,应当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及采纳情况应当公开。
第八条 通过向社会发布草案方式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开期限不少于30日。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等渠道发布,并做好解读工作。
第九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或关系重大公共利益、公众对决策方案有重大分歧等的,应当举行听证会。
第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经审议确定后,除依法保密外,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并同步进行政策解读。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