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公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务公开发布协调制度
第一条 为保证政府信息发布的权威性、规范性和一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八公山区政务公开发布协调制度》,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局公开政府信息,遵循"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本局制作的政府信息,由本局负责公开。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本局负责公开。
第三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在该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征求所涉及机关的意见。被征求意见机关应在收到征求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
第四条 属于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征求意见。被征求意见机关应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
第五条 被征求意见机关在回复期限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公开该政府信息。
第六条 经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应报请上级机关或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第七条 拟公开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
第八条 公开政府信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需要批准的,经批准后方可公开。
第九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