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公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务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务公开社会监督力度,不断提升政府信息公开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区级相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务公开社会评议工作坚持群众参与、客观公正、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三条 社会评议主要内容包括:
(一)政务公开工作机制建设情况;
(二)主动公开目录设置、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情况;
(三)政策解读与回应关切情况;
(四)依申请公开办理情况;
(五)各项政务公开制度落实情况。
第四条 社会评议主要采取以下方式:
(一)公众评议:通过政府网站等渠道开展问卷调查,广泛征求公众意见;
(二)监督员评议:邀请政务公开监督员进行专项评议。
第五条 社会评议结果应向区政府和上级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报告,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六条 对社会评议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制定整改措施并及时整改,将整改结果报送区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
第七条 社会评议结果作为本局工作评价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