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公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务公开主动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确保本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有效开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八公山区政务公开主动公开制度》,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主要包括:
(一)部门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相关规范性文件;
(三)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及办理结果;
(四)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及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五)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六)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七)保障性住房、市政建设、房屋征收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实施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三条 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途径予以公开。
第四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本局制作的政府信息,由本局负责公开。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本局负责公开。
第六条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履行保密审查程序,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七条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政府信息,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