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公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八公山区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责任追究,是指工作人员在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中,因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所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 责任追究应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教育与惩处相结合、惩处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局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应当依法依规处理。
第五条 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的;
(三)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四)经行政诉讼,由法院判决认定为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五)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六条 责任追究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实施。
第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