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公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八公山区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局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保密审查应遵循“谁公开谁审查、谁审查谁负责和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
第三条 局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承担以下职责:
(一)对本局拟公开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二)对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等不确定事项进行申报;
(三)对保密审查工作进行统计、分析和报告。
第四条 公开政府信息前应由具体承办人员提出审查意见,经保密审查后,报局领导批准。对保密审查不能公开的政府信息,应说明理由。
第五条 拟公开其他机关尚未公开的信息,应当经信息产生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公开。
第六条 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依照法律法规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区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七条 未经保密审查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泄密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