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公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务公开投诉举报制度

发布时间:2025-11-28 16:44信息来源:八公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字大小:[    ] 背景色: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行政行为,切实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八公山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受理投诉举报制度》,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公开投诉举报,是指投诉举报人采用信件、电话、互联网等形式,反映本局及其工作人员有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行为。

第三条 投诉举报管理工作遵循依法处理、公开公正的原则。局办公室负责受理对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投诉举报。

第四条 投诉举报人认为本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提出投诉举报: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主动公开义务的;

(二)拒绝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或者逾期不予答复的;

(三)提供的政府信息不符合申请内容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拒绝更正或者逾期不予答复的;

(四)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五)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其他行为的。

第五条 局办公室收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

第六条 对情节简单的投诉举报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对情节复杂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第七条 实名投诉举报的办理情况,应当自办理完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答复投诉举报人。

第八条 投诉举报人对办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本局申请复查。本局应自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反馈复查结果。

第九条 局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投诉举报资料,并做好保密工作。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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