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公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文公开属性源头认定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局公文类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和《八公山区人民政府公文公开属性源头认定制度》,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公文,是指本局在履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行政管理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其他非公文类信息的公开属性审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文类信息公开工作应当按照依法、及时、高效的原则,在公文产生的过程中同步确定其公开属性。
第四条 公文的公开属性分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三种:
(一)主动公开。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反映本局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以及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公文,应当确定为"主动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涉及内部管理事务、行政决策过程未定事项等公文,应确定为“依申请公开”。
(三)不予公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第五条 公文公开属性审查程序如下:
(一)拟稿人提出公文公开属性,在发文稿纸上写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随文送审。
(二)公文公开属性经审核后,由签发人最终确定。
(三)未标识公开属性的公文,应当退回重新标注后办理。
第六条 文件制发后,属性为“主动公开”的公文应当及时在政府网站公开;“依申请公开”的公文要列入目录管理;“不予公开”的公文要依法依规说明理由。
第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