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公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机制
第一条 为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及时准确发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及《八公山区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机制》,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机制。
第二条 本局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机制,做好规范性文件的动态管理,使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动态调整工作常态化。
第三条 对本局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定期评估审查,具体内容包括: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四)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
(五)内部事务信息、过程性信息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
第四条 对因情形变化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及时公开,主动保障公民知情权。
第五条 对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条 本机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