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南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统筹城乡养老保险制度,推进城乡一体化,现将《淮南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淮南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建立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切实保障城乡居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09〕131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11〕7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坚持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坚持个人(家庭)和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坚持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乡居民普遍参保的基本原则,逐步解决城乡居民老有所养问题。
第三条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保障城乡居民年老后基本生活。
第四条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和不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第五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200元、1600元、2000元13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按年缴费。
(二)政府补贴。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财政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80元,其中省级财政承担20元,区级财政承担60元。
第六条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第七条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参保人按最低档次缴费,个人缴费所需资金由参保人承担40%、区级财政承担60%。
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三级以上)后未再生育的夫妻(女方满49周岁)、节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三等以上),由区级财政按200元档次代缴养老保险费。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户、农村两女绝育户(落实绝育措施)的参保缴费人员,由区级财政在原缴费补贴的基础上另给予每年20元缴费补贴。
城乡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绝症、重度残疾人员,区级财政按最低档次代缴养老保险费。
义务兵按《军人保险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参保人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包括:
(一)个人缴费全部;
(二)各级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
(四)以上资金所产生的利息收入。
第九条个人账户储存资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第十条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及以上的城乡居民,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本办法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可不缴费,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农村户籍子女应当参保缴费。
本办法实施时,参保人至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由本人达到领取年龄时一次性补足缴费15年,并从次月起计发养老金,补缴的年限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
第十一条参保人的养老保险待遇由以下两部分组成:
(一)基础养老金。分段计发基础养老金,60岁-69岁人员,基础养老金为每人每月60元;70岁-79岁人员基础养老金为每人每月70元;80岁-89岁人员基础养老金为每人每月80元;90岁及以上人员基础养老金为每人每月100元。各段基础养老金,中央财政承担55元/月,其余部分由市财政全额承担。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缴费每超过1年,增加2元基础养老金,增加的基础养老金由市级财政承担。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基金支出,个人账户基金不足以支付时,由市级财政承担。
第十二条城乡居民缴费档次和待遇水平根据国家政策以及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拟订,报省审定。
第十三条 参保人死亡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支付500元的丧葬费,丧葬费由市级财政承担。并将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不含政府补贴)。
第十四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办法待国家有关部门出台政策后制订并实施。
第十五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市本级统筹,纳入社会保障基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核算。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制定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各项业务管理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定期公布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
第十六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是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研究制定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政策并组织实施。市农村养老保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保险费的征缴和养老金支付。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凤台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参照本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淮南市新型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淮府[2010]101号),《淮南市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行办法》(淮府办[2012]41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