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淮南市八公山区政府办关于印发《八公山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八公山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八公山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淮八府办〔2025〕15号)政策解读
近日,经第18届区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同意,印发《八公山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八公山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八公山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三个《管理办法》)。为更好地理解和贯彻实施三个《管理办法》,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规定,2024年经省政府同意,省财政厅印发了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配置、使用、处置三个管理办法,提出资产配置讲求绩效、优先公物仓调剂等,细化使用管理内容和操作流程,下调处置审批权限,强化资产管理规范性和可操作性。2025年淮南市财政局制定印发了《淮南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淮南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淮南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参照市财政局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实际,起草了三个《管理办法》。
二、制定的意义和总体考虑
三个《管理办法》的出台旨在进一步加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从“入口”到“出口”的全过程管理,优化资产科学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益,规范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发挥资产管理对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需要的保障作用。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在认真研究相关政策基础上,结合八公山区实际,起草了三个《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10月10日书面征求了区政府办、镇、街道等6个区直部门意见,相关部门于10月17日前全部反馈了意见,根据反馈意见修改完善后形成了送审稿。10月17日,区司法局出具了三个《管理办法》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法律意见书,10月25日区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11月3日出台淮南市八公山区政府办关于印发《八公山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八公山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八公山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淮八府办〔2025〕15号)。
四、主要内容
(一)《八公山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共7章33条,从总则、管理机构及职责、配置标准、配置方式、配置程序、监督管理和附则等七个方面,对资产配置管理作出明确规定。
一是明确资产配置原则。资产配置应当遵循资产功能、数量与单位职能相匹配,资产存量与增量相结合,厉行勤俭节约、讲求绩效和绿色环保的原则。
二是明确资产配置职责。分别规定了区财政局、区政府办、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在资产配置管理中的职责划分。
三是明确配置标准意义。配置标准是对区级行政事业单位配置资产的数量、价格、使用年限等限额规定,是编报和审核资产配置预算、实施资产采购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四是明确资产配置方式。资产配置的方式主要包括调剂、租用、购置、建设、接受捐赠等;区级行政事业单位配置资产,应当优先通过政府公物仓等调剂解决。
五是明确资产配置程序。区级行政事业单位通过租用、购置、建设方式配置资产的,应当按照预算管理规定程序进行申报、审核、批复;配置预算一经批复,原则上不得调整。
六是加强配置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区财政局会同区政府办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区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的监督检查。
七是补充说明制度内容。主要对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区级事业单位、公共基础设施、涉密资产等资产配置不适用情形及生效时间、解释权等作出规定。各镇、街道参照执行。
(二)《八公山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共8章55条,从总则、管理职责、管理权限、基础管理、资产使用方式、使用收入、监督检查和附则等八个方面,对资产使用管理作出明确规定。
一是明确资产使用原则。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应当遵循安全规范、节约高效、公开透明、权责一致、共享共用的原则。
二是明确管理职责。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分别承担综合管理职责、组织管理职责和具体管理职责,强化监督管理。
三是明确使用管理权限。分别规定了区财政局、区政府办、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在资产使用管理中的职责划分,及出租出借审批权限。
四是明确使用基础管理。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格式建立资产信息卡,进行会计核算,设置资产台账,应当定期对资产进行盘点,加强产权管理,实现信息系统应用。
五是明确资产使用方式。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等;对各类使用方式分别作出明确规定。
六是明确资产使用收入。包括资产出租收入、对外投资收益、共享共用收入等;应当在扣除相关税费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及时上缴区财政。
七是加强使用监督管理。区财政局、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明确规定单位在资产使用过程中的各类禁止行为。
八是补充说明制度内容。主要对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区级事业单位、货币性资产、公共基础设施、涉密资产等资产使用不适用情形及生效时间、解释权等作出规定。各镇、街道参照执行。
(三)《八公山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共6章41条,从总则、处置权限和要求、处置方式和程序、资产处置收入、监督检查和附则等六个方面,对资产处置管理作出明确规定。
一是明确资产处置原则。 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规定权限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拟处置的国有资产权属应当清晰。
二是明确处置审批权限。规定主管部门、区财政局和区政府处置审批权限;明确区财政局等对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文件,是处置国有资产、办理权属变更的依据。
三是明确资产处置类型。包括无偿划转、对外捐赠、转让、置换、报废、损失核销等;分别规定了各种处置类型审批时应提交材料。
四是明确资产处置收入。包括转让收入、拆迁补偿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等;应当在扣除相关税费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及时上缴区财政。
五是加强处置监督管理。区财政局、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情况的监督检查;明确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在资产处置过程中的各类禁止行为。
六是补充说明制度内容。主要对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区级事业单位、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资产处置特别情形及生效时间、解释权等作出规定。各镇、街道参照执行。
五、制度亮点
一是提出了管理新要求。提出了资产配置要遵循讲求绩效原则,优先通过政府公物仓调剂解决,落实了2021年出台的国务院《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有关精神和要求。
二是细化了管理内容。结合预算管理明确规定了资产配置程序(单位申报——主管部门审核);细化了对外投资内容,包括对外投资方式、审批程序、需提交的材料等;进一步明确了各种处置类型应提交材料。
三是结合了我区实际。关于《八公山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与市级文件的主要变化为:增加第二章第六、七、八条内容,主要是明确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对于资产管理的职责内容。修改第三章第十条,对于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租,市级文件规定“资产原值在 50 万元以下(含 50 万元)且出租期限在 6 个月以内(含 6 个月)的,由主管部门审批”修改为“年租金在1万元(含1 万元)以内且出租期限在 6 个月以内(含 6 个月)的,由主管部门审批”。“资产原值在50 万元以上或出租期限在6个月以上的,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修改为“年租金在1万元以上或出租期限在6个月以上的,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财政局审批”。第三章第十一条,对于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借,市级文件规定“资产原值在 20 万元以下(含20万元)的,由主管部门审批”修改为“资产原值在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由主管部门审批”。“资产原值在20万元以上的,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修改为“资产原值在5万元以上的,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财政局审批。”
关于《八公山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与市级文件的主要变化为:第二章第七条市级文件规定“主管部门负责审批面积 100 平方米以下(含 100 平方米)且账面原值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房屋建筑物的处置;单位原值在20万元以下(含20 万元)或批量原值在 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资产(不含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的处置”修改为“主管部门负责审批面积 100 平方米以下(含 100 平方米)且账面原值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房屋建筑物的处置;单位原值在5万元以下(含5万元)或批量原值在 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资产(不含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的处置”。同时将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后报区财政局审批和报区政府审批的标准同步进行了调减。
六、下一步工作安排
区财政局将加强对区级行政事业单位三个《管理办法》解读培训,推动管理制度有效落实,切实提升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规范化、科学化管理水平。
七、政策咨询渠道
政策咨询机关:淮南市八公山区财政局
联系人:李占武
联系电话:0554-5619225
